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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留下的房产该由谁继承

 春天来了666 20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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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从小就体弱多病,但凭借自己的努力,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可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一些对任女士有好感的男士均被她有病不能生育给吓退了,任女士也就没有了结婚的念头,因此一直独身。

父母去世前对任女士很不放心,希望能有人照顾她。任女士是家里的老大,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姐弟之间小的时候感情还都不错。但父母生前把他们唯一的住房留给了任女士的事,让任女士和弟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家里的老房子是公房,父母健在时,就出资把这套房子买成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任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在父母过世多年后,任女士的身体越发的不好,她就当着妹妹和弟弟的面,自己写了份遗嘱给妹妹和弟弟,明确她过世后,写她名字的产权房留给妹妹和弟弟各半继承。还口头约定由妹妹和弟弟来照顾她的生活起居。

可任女士生病需要有人陪护入院时,弟弟却连人都找不到,都是任女士的妹妹妹夫陪着。弟弟唯一一次来看任女士还是问她借钱。于是任女士就和妹妹、妹夫商量,希望以后由他们来照顾她的生活,房子就留给妹妹。后来,在居委会、任女士工作单位的盖章见证下,任女士和妹妹签了一份《协议书》,写明,由于任女士生病,无法生活自理,因此妹妹愿意承诺照顾任女士的生活;在任女士百年后,由妹妹负责她的后事;在妹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她名下的存款和房产都由妹妹继承。之后任女士在妹妹、妹夫的陪同下去了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再次确定了其名下的房产由妹妹继承。

今年初,任女士因病过世,任女士弟弟提出来任女士去办理公证遗嘱时,申请表上的签名不是任女士本人写的,任女士立的公证遗嘱是不符合规定的,而那份《协议书》是打印的,不符合遗嘱的形式,所以任女士留的第一份自书遗嘱有效,房屋应由任女士的妹妹和弟弟各半继承。审理中,任女士的妹妹提供了居委会和任女士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均确定任女士的妹妹依据《协议书》履行了照顾任女士的义务。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于任女士自己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符合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之后,任女士与妹妹为了任女士的生养病葬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由妹妹或其家人负责照顾任女士的生活起居,包括陪同看病,后事料理等,在妹妹履行义务后,可以继承任女士名下的存款和房产。这份《协议书》上除了有任女士和妹妹的签字外,还有居委会和任女士工作单位的盖章确认,因此,法院应认定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加上,任女士的妹妹提供了居委会和任女士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均确定任女士的妹妹依据《协议书》履行了照顾任女士的义务。可见,这份《协议书》是任女士和妹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妹妹已依约履行了义务,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弟弟所谓的内容是打印的,不符合遗嘱的形式,是与法无据的。

对于任女士所留公证遗嘱效力问题,虽然公证时申请表中任女士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之后其他的文书都是任女士本人亲笔所签,而且遗嘱的内容与《协议书》的内容是相吻合的,因此不能仅以申请表中签字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在妹妹对任女士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照顾等义务后,有权依据《协议书》及公证遗嘱,继承任女士名下的房产。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可任女士名下的房产应由妹妹继承,判决该房产归妹妹所有。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

来源: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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