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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嘱把房产留给父母,妻子想利用公证为女儿争份额,能行吗

 昵称UZWbF 2018-04-26

小张通过多年努力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复合楼房产,但身患重病,感觉将不久于人世,于是立下遗嘱,将其中50%份额留给父母,和妻子女儿共同居住。后来,妻子与丈夫父母就此事发生矛盾,在居委会调解下,达成了一份协议:即该房归妻子,折现50%给丈夫父母,公婆自行购房居住,但公婆需要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把房主由丈夫改成妻子和女儿的名字。

妻子告诉公婆,要过户就要办理公证,公证内容为:由于没有遗嘱,该房产50%属于遗产,遗产应由死者父母、妻子、女儿共同继承,死者父母自愿放弃继承权。办理过户后,妻子却只愿意给老两口房产价值25%的现金。相差30多万。

最终法院判决:妻子仍应该按照遗嘱及协议内容支付50%的折价款,共计65万元给丈夫父母

1、小张的遗嘱效力

(1)房产虽然在小张名下,但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50%属于遗产。

(2)小张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并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且两见证人都不是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合法有效。

(3)注意:遗嘱要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无效,虽然女儿未成年,但是母亲还在,仍然有生活来源,所以小张的遗嘱虽未保留份额,仍然有效。

2、妻子要求公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用意

该房屋中丈夫的50%,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最终应当是丈夫父母拥有房屋25%,妻子女儿拥有房屋75%。但丈夫的遗嘱则导致父母拥有了50%,妻子占50%,女儿对房产没有份额。因此,妻子便想出了公证的办法。按照公证内容,妻子和女儿拥有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妻子只愿意给丈夫父母25%的折价款,其实就是想否定丈夫的遗嘱,从而为女儿争得法定继承的份额。

而丈夫立遗嘱的目的并非是不想给女儿份额,只是想通过给予父母50%份额,从而让父母妻女能够一起居住。

3、为什么法院判决妻子仍应该按照遗嘱及协议内容支付50%的折价款给丈夫父母

(1)因为,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遗嘱、协议,认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实际上是为了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

(2)且该协议属于居委会组织的调解,证明力比较强,也符合遗嘱的内容,为了分割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确实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

(3)综上,该继承权公证不能被认为是双方对遗产的重新分割。因此法院支持了老两口的诉求。

如果没有之前的协议,那么公证可能被推定为是双方对遗产的重新分割。所以即便要通过继承公证来完成房屋过户,但公证内容不利,应当事前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最好有权威第三方主持,例如: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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