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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拒绝啃老” 不如保护权益

 hyegkk1 2015-12-30
    日前,吉林省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这并非孤例,在吉林立法对“啃老”说不之前,已有江苏、山东、昆明等多个地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了老年人有权拒绝年轻人“啃老”的相关规定。(12月11日中国广播网)   
  中国的“啃老族”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问题。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4+2+1”的家庭模式,使得一些年轻人因从小就习惯了庞爱而不想参加工作,什么事都依赖于父母和祖辈,宁愿当“啃老族”的一员,也不愿意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个人美好的生活。这不仅给社会养老机制带来挑战,还会给年轻人的就业态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一些地方通过立法形式,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老人有权拒绝“啃老”,这是对老人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有力推动。  
  中国有句俗话:生儿养老。但儿子却要“啃老”,这与中国的传统是相悖而行的,必然要遭受人们的极力反对。据有关数据统计,城市里有65%的家庭存在“啃老”问题。各地专门出台针对“啃老”问题的法规,究其原因,应当是当前“啃老”现象呈现普遍化发展趋势且引发多起父母因赡养问题将子女告上法庭的案件所致,想通过地方法律的形式,理顺家庭赡养关系,避免家庭养老问题变得严重和复杂。而年轻人喜欢“啃老”,一方面是城市中独生子女数量大,家里没人与他争财产,且对父母依赖心理又很强,认为父母的财产本应归属其个人,向父母拿钱消费是“天经地义”;另一方面,近年物价腾高,房价飞涨,很多在外工作的年轻人,尤其是居于一二线城市的,生活开销成本大,能养活自己已是很不易,若想买房买车,恐怕除了“啃老”别无他法。  
  其实,“啃老族”并非完全是懒惰、无能的代名词,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现象,“啃老”行为背后的无力与无奈,青年群体想要自力更生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应当被看到。而从立法的角度,国家早就对“啃老”问题说不。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止于子女十八岁为止,对成年子女并无抚养义务,因此对成年子女索要财物的行为当然可以拒绝;老年人和儿女的财产均独立,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完全的支配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儿女侵占老人的财产、住房等行为本来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上位法已有通用且细化的规则,无需地方政府再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再作强调一遍。 
  地方法规想通过立法形式,推进“拒绝啃老”的落实,从保障老人权益问题来讲,是十分可行的。但这种法的操作是很难的,诸如“常回家看看”已经入法,但能落实的又有多少呢?对于父母来讲,想让自己的孩子过得安逸一些,少受点苦,这是人之常情,如果硬生生是以法的形式来控制这种行为,近乎不合常理。况且,中国是一个孝道文化影响较深的国家,尊老爱幼是传统的观念,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怎会让父母对生活有难处的子女袖手旁观?生活中,父母拒绝啃老子女不是不能,而是不忍。但这种不忍,并不需要用法很来强加。而最应当要做的是,必须让老人和年轻人的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障。让完善的公共养老服务制度给年轻人解绑,也让良好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福利保障为年轻人减压,大力减少老人和年轻人在现实中的无可奈何,留给理想更多的空间,才能让“啃老”行为渐渐消失。 
  我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赡养老人不仅是家庭的责任,政府也当出力。因此,当啃老成为社会问题之时,确需政加以解决和引导,但是否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值得商榷。而解决“啃老”问题的关键,一方面是要更加注重保障老年人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另一方面,国家要建立科学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提高对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尊老敬老的责任教育,创造就业岗位、优化创业环境、提高收入水平等方面大做文章,这才是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时代命题。(林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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