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制定,并按条例由会长承担第一法人代表职责。
第二条 协会名称为“诸城市爱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Loving Association of Zhucheng 缩写:LAOZ。
第三条 协会乃全市慈善性、非营利性民间法人社会团体。由具有真诚和奉献精神并具备资助能力的各行业、各阶层人士或团体结合而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全社会积极宣传慈善精神,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真诚之心、奉献之心广泛参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为爱心人士搭建一个爱的平台,让世界变得更美好。
第五条 协会的核心价值观:济困助学,服务社会;成就他人,实现自我。
第六条 协会会歌《爱的奉献》。
第七条 协会接受诸城团市委的业务主管,诸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协会暂定地址:诸城市和平街66号,玉苑宾馆208房间。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九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会会员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用于资助社会弱势群体;接受各机构、团体、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帮助因重大变故而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家庭,救助家庭贫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不定期举办爱心交流会,传递资助、救助信息。
(三)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其他内容健康、倡导公益的献爱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慈善意识和一定的资助能力;
(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聘请德高望重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为名誉会长或顾问,为协会的运行提供指导、支持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并审查其资格;
(三)经理事会审查合格者颁发会员证,承认其会员身份。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查询权;
(四)向协会推荐救助对象并反映其困难程度;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五)主动向协会反映社情民情,提供救助信息。
第十五条 会费的缴纳:
会员每年300元以上,团体及企事业单位3000元以上。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12个月内不与协会联系或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协会有权辞退或予以公开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八条 协会设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两个组织。
第十九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从会员中产生,其名额根据会员总人数确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及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权力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会员代表组成,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提交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六)指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和修改募捐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公益救助办法,印制和发放会员证书等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设常务理事和理事,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从会员中产生,其名额按业务扩大后的会员人数而定;一般情况下常务理事占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占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利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内容和职责由理事长决定并进行工作分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于慈善事业;
(三) 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除特殊情况外,其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岁;
(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除个别为保证工作持续性需要保留外,其余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情况报诸城团市委和诸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指导检查会期、会后各项决议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闭会期间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负法人职责;
(四)广交朋友,宣传本协会宗旨,争取多方资助;
(五)必要时委托副会长或理事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务理事会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后各项决议规定落实情况;
(三)广交朋友,宣传协会宗旨,争取多方资助;
(四)必要时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汇报协会有关情况;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及资金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及其罢免:
(一)协会会长、副会长需由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五分之三以上,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产生和罢免;
(二)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需由理事的五分之三以上、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产生和罢免;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协会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方能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及社会团体资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资金的使用原则为“安老扶幼、济困助学”。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募集管理制度和资助管理制度,并建立会员监督制度,实行会计审核制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编制团体代码。保证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要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核查;无论国家和个人的捐赠,将全部在网站上如实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违者按国家法律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通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成立特别基金,用于成立实体,以有利于促进本协会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诸城团市委和诸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资产在诸城团市委和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交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慈济事业,并向会员公布终止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诸城市爱心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协会各项救助活动顺利开展,依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协会资金管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设立财务帐户,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协会资金管理组负责向理事会及会长、理事长定期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无论来自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资助一律足额报帐,不得有任何遗漏、转移等情况。
第四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实行钱、权、帐分开的原则,财务印鉴、审核人印章由个人保管;对各种往来、收支款项(包括有价证券、凭单)及时报帐,定期结算,做到手续合法,立项完备。
第五条 协会大额使用资金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各项开支一律坚持会长或会长委托人审核签发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对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转移、处置等手续,必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七条 财务人员需要调动或离职,应提前两个月向会长报告,准许后必须与接管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爱心协会常驻工作人员的报酬以每人实际出勤天数申报,参照各地经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结付。
第九条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诸城市爱心协会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诸城市爱心协会创始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 基金定名为“诸城市爱心协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基金所在地为诸城市,其资金待诸城市爱心协会成立后转入协会帐户。
第三条 创始基金已设立专门帐户,指定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创始人审批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筹备委员会的监督、稽核。
第四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即为协会创始人。
第五条 创始基金捐款(包括实物)者、协会筹建人员及社会志愿者,不限国家、地区和民族。
第六条 创始基金的用途
(一)成立诸城市爱心协会的工作开支(包括办公设施,工作用品、宣传品编写和印制等)。
(二)确立第一批救助对象,进行本会第一次救助。
第七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应具备一贯热心参与和真诚支持公益事业的形象,个人捐助金额300元以上方能成为本会的会员,若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金额达3000元以上则该团体的法人代表出任协会理事。
第八条 创始基金捐款者自协会正式成立后,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隐匿姓名;
(2) 有权委托他人办理捐款事宜;
(3) 有权以本会创始人的名义参加慈善活动。
(二) 义务
自负捐助资金来源合法的义务。
第十条 本创始基金的全部事宜待诸城市爱心协会成立后,向理事会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诸城市爱心协会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诸城市爱心协会资助办法
为搞好各项资助工作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实施,根据《诸城市爱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关于对孤寡老人和特困户的资助
(一)通过协会两名以上会员进行摸底调查,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在群众公认,政府认可的基础上,填报《诸城市爱心协会资助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二)经理事会核实情况,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确定其为救助对象并根据资助能力和需要列入资助计划。
(三)协会对救助对象不作终身承诺,视实际情况实行相对保持、增加、减少或终止。
(四)协会资助的孤寡老人和特困户发放资助时,由受助者本人授派代领人限期领取,也可通过当地邮局向本人或者代领人汇款。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向协会回付本人盖章、签名的收条、银行存款回单或者汇款单等作为凭证。
第二条 关于贫困学生的资助
(一)签于目前国家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所以协会的主要资助对象为高中生及各类大专院校品学兼优的贫困生。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向本会提交:(1)反映其真实困难情况的书面申请;(2)录取通知书或加盖公章的学籍复印件;(3)填报《诸城市爱心协会资助申请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三)协会通过资助审查组进一步核实该学生的家庭及学习表现等情况,经审查合格后确定其为资助对象。
(四)中途放弃学业的,协会将停止对其资助。
第三条 关于国家重灾区的资助
资助对象为地震、海啸、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重灾区。
第四条 关于资助相关若干要求
(一)协会若发现请求资助者弄虚作假,有权要求其如数退还资助金。对不退还者,协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二)凡受资助者,本会定期向会员公布其姓名、联系方式、受助原因、金额等情况。
(三)本会资助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四种定期发放形式。
(四)资助金额如有所变化,将提前通知所有受资助者。
(五)关于协会会员通过协会实施的一对一救助,协会将积极参与协调工作,但是不参与资金的管理和收支工作。
诸城市爱心协会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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