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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邯郸市房管局限制竞争案

 初心阅读室 2016-01-05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并点评五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

邯郸市房管局限制竞争案

  案 情

201371日,河北省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自2013111日起执行,第六条关于担保程序的第一项指出,借款人应先向指定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抵押贷款担保申请表。《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由此可知,贷款银行只有在确认邯郸市某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收到该担保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后,贷款部门才会依照约定的划款方式和时间将借款人申请的贷款转到售房单位指定账户。综上所述,该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贷款购房者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时,被强制接受该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并需要交纳数额不等的担保费、服务费。截至被查处,该担保公司收费标准为:担保手续费每户200元;住房借款30万元以下的按借款额的1.5%收取担保服务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借款额的2%收取担保服务费,商用房(含写字楼)借款按借款额的3%收取担保服务费;费用交纳后,该担保公司向借款人统一开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取的担保费和手续费被统一列入“担保费”或“服务费”项目。

  该担保公司提供的201311月财务报表(利润表)、票据、账册资料显示,该担保公司201311月份主营业务收入418210元,主营业务利润394790.24元。

  邯郸市工商局认为,市房管局在借款人贷款购房时,办理房屋产权预抵押登记手续是其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由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选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这三种担保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市房管局利用办理房屋产权预抵押登记手续的行政权力,为牟取部门利益,人为设置障碍,要求购房者必须到该担保公司办理保证式的担保手续,并收取每笔金额不等的担保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也就无法办理购房贷款,从而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市房管局的行为直接剥夺了购房者的自由选择权,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构成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邯郸市某担保公司利用被指定经营者的机会,收取相关费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对此,邯郸市工商局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或者同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没收市房管局的违法所得394790.24元,并处罚款305209.76元。

  评 析

  本案中,邯郸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制定违反法律规定超出职能权限的政策规定,其行为属限制房屋贷款担保领域市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也是案件当事人滥收费用行为的根源。邯郸市工商局在此案中,直接对此进行了明确分析,做法值得肯定。同时,邯郸市工商局应将该意见报市房管局上级部门,促其改正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可以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在此案中,邯郸市工商局说明了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适用了减轻处罚的规定。但是,邯郸市工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引用《行政处罚法》,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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