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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业税收征管调查报告

 plmok999 2016-01-07

最近,本人对市砂石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较全面地掌握了全市砂石行业的经营和税收征管现状,并提出了相关征管建议,情况如下:

一、砂石行业经营现状

(一)生产规模。全市共有采砂船39艘,运输船66艘,均属个体户,一艘一户;砂石公司(厂)19户,均属个人承包或个体户,其中正常营业的有4户,主要是:航运公司砂石厂、江边砂石公司、铁桥下砂石公司、四码头砂石厂,其余处于半停业或全停业。

(二)产销方式。我市的砂石营销方式分三个环节,首先是拥有采砂船的纳税人在或袁河内挖采河砂石,销售给拥有运输船的纳税人,然后由运输船运至河岸销售给砂石公司(厂),最后是砂石公司(厂)销售到建筑工地(消费者),每道环节的销售价格均比上一道环节销售价高。

(三)年生产量及销售额。的采砂船全年产量约90万立方米,袁河的采砂船年产量约5万立方米,共95万立方米,其中砂产量约占60%(约57万立方米),鹅卵石产量约占40%(约38万立方米),三道环节的年销售额计算(政府限价为砂8.5元/立方米、石17.5/立方米):

第一道环节采砂船按砂1元/立方米、鹅卵石2.5元/立方米,全年销售收入152万元;

第二道环节运输船按砂4.5元/立方米、鹅卵石10元/立方米,全年销售收入砂256.5万元,鹅卵石380万元,合计636.5万元;

第三道环节砂石厂按砂8元/立方米、鹅卵石17.5元/立方米,全年销售收入砂456万元,鹅卵石665万元,合计1121万元。

(四)年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砂57万立方米×0.5元/立方米=28.5万元;鹅卵石38万立方米×1元/立方米=38万元;合计应纳资源税66.5万元。

2、所得税按每道环节计算:(1)采砂纳税人152万×2%=3.04万元

(2)运输船纳税人636.5×2%=12.73万元

(3)砂石厂纳税人1121×2%=22.42万元

合计38.19万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征收约11万元(增值税约114万元)。

(四)砂石行业的管理。管理部门较多,水利局砂石办公室管理采砂船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堤防管理局管理部分码头砂石厂,港航管理处和海事局管理河上作业和运输。

二、税收征管现状

由于砂石行业户数多,产销环节复杂,且均属个人承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生产,销售价格不稳定,管理部门较多,征管难度非常大,在税收征管上基本属于漏征漏管户,目前已纳入管理的只有砂石厂和公司沙石公司两户小企业,砂石厂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745.42元,公司沙石公司定期定额征收,每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5元。前几年进行过多次清理,效果不明显,根据应纳税额的计算,每年流失的税款约115万元。

三、征管建议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的砂石行业产销环节多,如果每道环节征收税款,纳税户难以承担,可以合并为一个生产环节和一个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为拥有采砂船的;销售环节征收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为砂石公司(厂)。针对下一步市政府对砂石行业的管理将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情况,建议税收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征收。参照新干县的做法,即:将和袁河的采砂权进行拍卖,拍卖价包含税收(国税、地税),如果能够实现,地方税收可以一次收清。

(二)一体化管理。如拍卖不能实现,则实行砂石行业一体化管理,即:成立市砂石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砂石采掘、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审批以及各项税费的统一征缴。

(三)委托代征。资源税委托水利局砂石办代征,运输销售环节地方税收委托港航管理处和海事局代征,其他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地税机关按实征收。

(四)砂石厂的税收征管由地税机关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五)所有采砂船和砂石厂均必需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六)已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到属地分局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环节已申报缴纳资源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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