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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纳税评估案例

 华夏董氏大全 2011-03-13
 

某煤矿纳税评估案例

一、内容提要
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某煤矿,成立于2003年11月9日,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固定资产181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230万元,在本地44家煤矿中属中等规模。涉及主要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肥附加、资源税、印花税等。该煤矿登记从业人员52人,其中管理人员11人,实行月薪制工资,其余41人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该企业2005年1月至7月份税负异常,2005年8月将其列为评估对象,至9月底评估处理结束,某煤矿自查申报补缴了税款201171.79元(其中:资源税22790.55元、城建税7,550.41元、教育费附加2,696.96元、个人所得税168,133.87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
2003年起,遵义县政府根据省府办公厅文件,成立了煤炭税费统征办,在主要煤炭产区要道设三个验票站,对验票站覆盖区域内煤炭企业实行“源头控管,税费预存,查验计征”管理办法,对验票站覆盖区域外煤炭企业实行“源头定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某煤矿系站内煤矿。
根据某煤矿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结合税收征收台帐进行分析,发现某煤矿2005年1月至7月份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3,303,621.8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4223.92元,比率1.04%,而同期统征同比比率税负最低的电煤为1.3%[税负率计算公式为:(吨煤城建税0.74元+吨煤教育附加0.42元+吨煤资源税0.60元)/吨煤不含税销售价134.50元=1.3%],税负异常;同期表列利润总额:1,099,271.06元,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8.1万元。同期煤炭“税费统征办”预收该户所得税:21.3万元),差额达16.8万元,差异率44.09%;有评估价值。
2、分析基础
某煤炭虽属站内煤矿,不一定所有的煤炭销售都经过煤炭验票站,很有可能存在站内销售的情况,加之主营业务税金比率1.04%,比最低销售税金比率电煤同比税负1.3%还低25%,因此,有25%的销售收入未缴税;同时,经营所得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负的44.09%,在所得额税基既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申报缴纳存在不依法足额申报的情形。因此,收集资料时,侧重收集了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所得税申报税基等指标,主要采集了同期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情况、同期税费统征数量及税额情况、同期报送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
3、指标选择与分析
(1)
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一月份:零申报
二月份:零申报
三月份:27,607.95元
四月份:189,486.02元
五月份:40,132.51
六月份:56,526.59元
七月份:73,661.29元
合计:387,414.36元。

(2)煤炭“税费统征办”纳税人销售及缴纳税费情况

-----煤炭“税费统征办”销售数量(1—7月)
1-2月无销售
3月6396.24吨
4月3677.78吨
5月:3,059.95吨
6月:4,190.17吨
7月:3,595.43吨
合计20919.57吨。
----煤炭“税费统征办”代收税款情况(1—7月)
城建税:11,820.31元
教育费附加:8,925.47元
资源税:12,551.70元
所得税:212,673.50元
合计245,970.98元。
在分析时,根据资源税单位税额配比原理,向“统征办”已缴资源税12551.70元,按每吨0.60元换算后,已税资源税原煤销售数量为20919.50吨,在该县煤炭全供电煤且最高含税价152元/吨的情况下,该企业已销售原煤24559.82吨[销售收入3303621.82/(152/1.13)=24559.82],销售数量大于已税数量3640.32吨,进一步印证分析基础成立。
通过查阅纳税申报资料,发现某煤矿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未填“适用税率”,在“应纳所得税额”栏直接引用向“统征办”缴纳数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栏也是如此,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多年的“统征格局”淡化了征收审核的严肃性。
通过分析,评估人员认为某煤矿虽然存在销售未税现象,但入账数量和金额超过已税数量和金额,主观上没有故意偷税的嫌疑,与其他煤炭企业相比更为诚信,账务可信度更高,但认为某煤矿纳税申报有问题,应按程序转入税务质疑约谈。
(二)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填写《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税务情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分局长审批后,向某煤矿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告知书》,根据某煤矿存在的涉税问题及线索,指定了税务质疑约谈人员,拟定约谈提纲报经分局长审阅,确定了要求某煤矿解释说明的问题及要求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要求某煤矿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有关资料进行面谈。在面谈过程中,认真填写《税务质疑约谈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约谈主要围绕疑点问题展开。
疑点列举:
1、资源税单位税额从2005年5月1日起由0.6元/吨调整为2.50元/吨,在统征办继续按原单位税额“统征”税款的情况下,该户未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补缴资源税;
2、账列利润109.9万元,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8.1万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1.3万元,差额16.8万元;
3、已缴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4.55元,月均29.22元,每月人均缴纳0.56元,与本地其它煤炭企业相比明显偏少,可能存在未如实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收入情形,鉴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不全面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未按已缴增值税额同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形。
根据约谈情况,进一步证实纳税人在春节期间向站内用户销售生活用煤3640吨,未申报缴纳税收,企业已作销售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其他疑点也一一证实属实。据此,分局向该纳税人发出《提供涉税资料通知书》,要求约谈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举证,按期报送《纳税自查报告表》。
(三)评估处理
通过税务约谈,征纳双方一致认为,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多年对煤矿企业实行煤炭税费“五统一”征收方式,煤炭企业只是形式上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未认真履行全额申报义务,造成少缴税款。通过约谈,税务机关借机宣传了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也愿意规范建账建制、依法诚信纳税。
(1)资源税:5—7月份销售原煤数量10845.55吨,应补资源税差额20606.55元。春节期间销售的生活用煤3,640吨,应补资源税2,184元,共计22,790.55元。
(2)城建税:应缴387,414.36×5%=19,370.72元,已缴11,820.31元,应补7,550.41元。
(3)教育费附加:应缴387,414.36×3%=11,622.43元,已缴8,925.47元,应补2,696.96元。
(4)对企业2005年7月份损益表分析:表列利润总额1,099,271.06元,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80,807.37元,已预缴212,673.50元,应补缴168,133.87元。
按税收法律法规,评估对象自查申报补缴了税款201171.79元(其中:资源税22790.55元、城建税7,550.41元、教育费附加2,696.96元、个人所得税168,133.87元)。鉴于纳税人自查自纠较为彻底,与评估、约谈人员当初分析的结论一致,加之纳税人举证资料与税务机关从其他渠道掌握的涉税信息相符,分局认为暂时没有实地调查核实的必要,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纳税评估结论书》,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三、评估建议
(一)推动了行业纳税评估。在多年“统征格局”下,税务机关要想改进该行业征管方式,可以选定一户作为切入点,建立更多的评估指标。因此,经分局评估工作组讨论,报县局评估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了煤炭行业纳税评估工作。对辖区内其他4户煤炭企业实施纳税评估,共自查申报补缴除所得税外的地方各税19.57万元。通过对部份煤矿行业实施纳税评估,堵住了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在此基础上,县局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深入实际调研煤炭税收征管工作,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议,煤炭企业税收征管方式得以改进。2005年9月,县政府行文批复并采纳了县地税局的意见,对全县煤炭企业税收实行“税费统征和建帐建制并举,委托预征与查账征收结合”,在煤炭税费统征大格局下,税务机关推行建账建制,实行全额申报、查账征收,统征税款作为预缴税款抵缴。既利于维护现行煤炭税费征管大局,又利于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在当前煤炭企业财务账制不健全情况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优化了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服务。虽然煤炭“五统一”征收作为预征,但由于企业帐务不健全,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偏低,参差不齐;纳税意识不高,税收政策掌握不够准确。采取对煤矿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以会代训和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企业提高办税能力和水平。仅以鸭溪地税分局为例,煤矿企业在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补缴所得税60.9万元,资源税146.3万元,城建税33.5万元,教育费附加4.9万元;合计245.6万元。
(三)强化了煤炭行业税源后续管理
评估凸显了所得税征管漏洞。以某煤矿为例,预计当年产量4.5万吨,吨煤利润55.17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250万元,预计应缴所得税86.2万元,2005年1—7月煤炭“五统一”征收21.3万;预测其2005年8—12月生产2.5万吨,因不外销全供为电煤,所得税按3.30元/吨“统征”标准计算还可收所得税8.3万元,全年所得税差异将达56.4万元,某煤矿所得税流失率可能高达65.43%。在遵义县地方税务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将煤炭行业列为2006年税收专项整治范围。到目前为止,专项检查工作组已对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10户,在专项整治期间,3户煤炭企业主动补缴所得税16.4万元。进一步加大对煤炭行业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理顺、规范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为强化税源管理夯实了基础。
四、案例点评
(一)改进了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方式。本案立足实际,不等不靠,运用单项指标从简易纳税评估入手,以点带面,由浅入深,推动了行业评估。
(二)注重纳税评估结果分析,勇于触及“统征格局”,敢于正视征管不足,加强了煤炭行业税源管理。
(三)本案善于运用逆向思维,以诚信度较高的纳税人为突破口,在煤炭行业树立了典型,突出了诚信纳税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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