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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站】税种不同,“企业”和“单位”的内涵有差异

 刘志日 2016-07-31


  企业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用法,主要指独立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在税收上不同的税种对企业、单位的理解有不同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所称企业具有排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企业包括税法上所说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但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虽是企业但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它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在这里,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

  

  当然,企业所得税所称的“组织”又包罗万象,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所得税所称企业具有包容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资源税的单位内涵十分丰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企业”,还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将企业进行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它不同于资源税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三证合一”所称企业采用正列举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新办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企业”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即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称“单位”没有确切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述“单位”,笔者理解应指的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税收征管法》从字里行间没有给出“单位”的具体解释,建议在以后的《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加以解释。

  


作者:吴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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