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艾伦·P·波德戈:美国检察指引制度(上)丨杨先德译

 蜀地渔人 2016-01-11
美国检察指引制度

1

译者:杨先德

审校:王新环
作者:艾伦·P·波德戈

伦·P·波德戈(Ellen S. Podgor),美国史丹森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官在指控、辩诉交易和撤销案件上享有广泛自由裁量权。他们决定向陪审团展示什么样的事实和什么样的证据。法律和判例通常对法律适用提供外部界限,但是检察官仍然有是否继续推进一个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驳回案件或否定某项指控罪名而拒绝检察官发起的诉讼,陪审团也可以做出无罪裁决,但是这些通常是在检方已经提起一项具体的公诉,案件进入诉讼实质程序之后才做出的。尽管检察官的自主决策权受到的限制很少,但这些内部指引的目的就是为检察官决策提供指导。


本章探讨的是在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中任职的检察官所适用的检察官指引。然而检察官指引并非联邦检察官体系所独有,一些州也同样开发了检察官指引。在许多案件中,指引对于各州或郡检察官办公室(county prosecutors’ offices)来说是内部政策,而且其中一些指引是以联邦指引为蓝本制定的。例如,纽约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New York County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发布的政策与美国司法部颁布的政策就很相似。诸如何时对“组织”提起公诉的指引。在承认商业组织可以被指控犯罪的前提下,该办公室看到了司法部对公司发起指控的指引,借用他们来制定自己的相关政策。


对于联邦检察官来说,主要的指引包括《美国检察官指南》(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和《刑法指南》(Criminal Resource Manual)。除此之外还有检察官的直接上级和不同的总检察长们制定的备忘录,这些备忘录有时是有争议的。这些文件在全国的各种检察官办公室以及位于华盛顿特区的Main Justice Office对新检察官的培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新老检察官都会在他们的决策中使用这些指引,并将他们视为联邦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


偶尔,司法部也会声称无需通过或执行新的法律和规则,因为Main Justice可以通过指引实现行为的内部控制。事实上,指引的要求有时会比法律更加严格,要求检察官的行为要达到高于最高法院的判例设定的标准。然而,正如下文讨论的那样,这些指引是一种内部适用的建议性规则,因此很难像法律一样得到实施。尽管法院可能会参考这些指引,但在检察官不遵守指引时,指引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救济。司法部职业责任办公室(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被认为负有审查联邦检察官不遵守指引指控的职责,而且,司法部近期也在通过加强教育来促进指引被遵守。但是,用指引来教育检察官是否能克服司法部内部存在的问题仍有待观察。


联邦指引

联邦检察官有依赖书面指引——诸如《美国检察官指南》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和《刑法指南》Criminal Resource Manual)——的长期传统。检察长或他们的同僚对这些指引进行讨论所形成的备忘录,为司法部所规定的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多种程序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或政策性引导。尽管这些指引非常广泛,但联邦检察官的个人决策仍然存在巨大差别。


《美国检察官指南》

《美国检察官指南》(简称‘指南’)为联邦检察官提供了广泛的检察指引。它在作用在于,“为负责指控违反联邦法律行为的联邦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部门检察官提供快速和完备的参考”。该“指南”的内容“包括与检察官办公室的业务,以及检察官办公室与其他法律部门、侦查机构和司法部其他机构的关系有关的一般政策和程序”。 今天,这些指引的纸质和电子文本都垂手可得


这些指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有修改和持续更新的版本。指南规定“联邦检察官行政办公室(the Executive Office for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s)会在咨询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助理总检察长后,定期整合修订指南的条款”。技术性的修改容易完成,但对指南实质内容的修改则要通过多个层级的审核。


指南对为检察官履行追诉职能提供指引这一点特别重要,但它们的作用不限于此。指南共分九节,涉及民事刑事各领域。最后一节,即第九节,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广泛领域。其中,指引对什么情况下,在发起指控之前需要获得特别批准提出了建议。例如,禁止检察官“在未咨询计算机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部(Computer Crim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tion of the Criminal Division)之前使用笔式记录器(pen register)收集全部或部分URL(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ce Locator)”。类似地,指南对电子监控、引渡程序及其替代方案的使用提供指引和建议。同样重要的是,指引为新进入检察系统的人员提供了有关部门组织职能的教育。


《刑法指南》

《美国检察官指南》的许多内容援引自《刑法指南》。后者对具体法律领域提供深入指引,例如对某项法律或刑法程序规则进行解释。例如,根据该指南,“即使《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允许被告人放弃由大陪审团指控的权利,但检察官仍然有不顾被告人意愿而发起大陪审团指控的裁量权”。


刑法指南也为检察官寻找可适用的法律提供快速指引。例如,在对“驱逐出境(Deportations),开除国籍(Expulsions),或者其他非常规引渡(Extraordinary Renditions)”的讨论中,指南提供了一系列允许跨国绑架(foreign kidnapping)的判例。指南注解指出,“法院通常依据科尔-弗里斯比原则(Ker-Frisbie doctrine)处理那些争议,认为联邦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不能基于他是被非法带入法庭的,而挑战联邦地区法院对他的管辖权”。然后指南提供了十一个案例来支持它的立场,同时也讨论了一些例外情形。所以虽然对一个问题可能需要额外的研究,但是刑法指南提供的初步研究成果对检察官解决这些问题是有帮助的。


联邦检察原则

众多指引中的亮点是“联邦检察原则”(principles of federal prosecution)。原则的前言中强调“联邦检察官应该如何行使决策权——无论从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角度,还是从对公民个人的影响角度来说——具有深远的意义。”此外,前言部分还指出,“有关拟提起的具体指控或诉讼请求的决定,都决定了对犯罪行为可能科处的惩罚范围”。检察决定的附带后果也会被考虑到;例如,“罕见的对不辩答辩(pleas of nolo contendere)的同意会影响到相关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的结果”。


这些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规律性而非严格管制(regimentation),防止无根据的不一致而不是牺牲必要的弹性”,实现“检察职责的公平和有效运行”,增强“公众和被告对涉及每个案件的重要检察决定都会理智和客观地做出的信心”。尽管自1980年这些原则首次被宣布以来,法律和政策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原则的前言指出“联邦检察官所秉持的基本信条从未改变”。

这些原则包含广泛的程序事项。诸如发起和拒绝公诉,合理根据的要求(probable cause requirement),指控罪名的选择,控辩协议(plea agreement),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与量刑有关的事项以及对未受到指控的第三方公开辨认限制等。“商业组织的联邦检察原则”被单独列出。该原则包括“追究公司责任时一般应考虑的因素”,例如,检察官既不要因为“商业组织的人造性而对其宽大处理,也不能因此对其更加苛刻”。该原则还讨论了诸如“合作考量”(cooperation consideration)、“律师-客户特权即工作成果保护”(attorney-client and work product protection)、“赔偿和补救”(restitution and remediation)以及与公司的辩诉交易等事项。


不同总检察长的政策

总检察长与他的直接副手们发布部内职员应当遵守的政策公告,而这些政策经常又因他们各自行政角色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些政策公告通常以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等责任者的名义发布,例如“阿斯克罗夫特备忘录”(Ashcroft Memo)和“汤普森备忘录”Thompson Memo)等。这些文件涉及本部门检察官必须遵守的,从在何种情况下对一个公司发起指控到证据开示等大量的事项。例如,近期总检察长埃里克·H·霍尔德(Eric H. Holder发布了一项关于允许联邦检察官在指控和量刑上有更多弹性的备忘录。


一些备忘录在法庭决定和学术评论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和热烈讨论。1989年,总检察长理查德·桑伯格(Richard Thornburgh)发布了俗称“桑伯格备忘录”,即有关“检察官有权在当事人即使有辩护律师时直接和当事人交流”的备忘录。除了其他一些事项外,司法部在这个文件中所持的立场与“美国律师协会模范职业行为规则”4.2条存在紧张关系。同样引起争议的还有副总检察长拉里·汤普森(Larry Thompson )有关商业组织追诉原则的备忘录。一些检察官认为这个文件,可以用来干预受到刑事指控的的商业组织向其聘请的律师支付律师费的行为。

克里斯·路易斯:英国皇家检察署的角色演进

克里斯·路易斯:英国皇家检察署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的发展

约翰·金:程序正义、附随后果和美国的轻罪裁判制度丨杨先德译

杨先德:21世纪以来英国皇家检察署有四大发展

杨先德:美国刑事司法的囚徒困境及出路

杨先德:荷兰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中扮演中枢角色


投稿邮箱:jcy_ljm@163.com

小编个人微信:jcy_ljm

参与讨论请到右下角评论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