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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担心因病致贫么?好消息来了

 宁静致远2023 2016-01-14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将低保特困等5类人员列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27种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若这5类人员经各种医保报销后,个人还需自掏腰包超过3万元的,可获得救助。

5类人27种病纳入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之外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救助。

《通知》将5类人员列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一类人员为特困供养人员;二类人员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类人员为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四类人员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五类人员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一、二、三类人员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四、五类人员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通知》还提出,当年出生,但出生时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新生儿(婴儿),实行“母婴捆绑”政策,随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母亲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标准和封顶线视同一个人)。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重特大疾病?《通知》明确,根据我区现行的诊疗病种实际,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等27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患以上病种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自费超过3万元部分可获救助

《通知》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应计入救助费用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出3万元的部分。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界定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仍超过3万元(不含)。

根据《通知》,个人负担费用超出3万元的部分,重特大疾病补助标准如下:一类人员(含未参合参保的特困人员)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二类人员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应计入救助费用相应减半。三、四、五类人员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此外,3万元及以下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分不同对象类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现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门诊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门诊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一、二类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有关门诊救助的规定执行。

不过也有例外——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本报记者 肖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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