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激励的具体对象时,尤其要注意的是对进入决策层(如董事会)的对象应予考虑其个人的性格、与他人的合作能力,一旦股权激励完成或成为决策层成员,与其他决策层成员的配合程度显得尤其重要,毕竟企业主不希望决策层存在太多难于沟通的合作者。 让激励对象持有公司的股权,目的就是让其戴上“金手套”,与企业的发展共命运,若让激励对象轻易将获得的股权再转让,则失去激励的意义。对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包括受让和受赠所得),可设定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如三年),从其获得的股权之日(以工商登记之日起算)起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只有在特殊的非激励对象能控制的情况下,才允许转让,如激励对象意外死亡,则其持有的股权可以转让或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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