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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职业守护:法学视角下的电子文件管理

 饼干8181 2016-01-16

2016年1月10日,InterPARES Trust中国队第三次全体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举行。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文件、档案与电子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电子证据专家刘品新副教授应邀作《电子证据在中国:问题与制度》主题报告,引发热烈讨论,不同视角的观点撞击令与会成员对这项议题也有了更多认识与理解,对接下来的研究工作多有裨益。

刘品新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从电子邮件第一案、到2005年电子签民法实施、再到2013年“电子证据”入法等一系列中国电子证据大事件,令我们认识到不完全统计的10000多关于电子证据的案件意味着电子证据的应用相当广泛。然后,他就中国电子证据制度创新进行探讨,这涉及到电子取证、电子举证、电子证据的质证以及认证,关键点在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与证明力。在会议中,他以近期极为热门的快播庭审作为案例来说明电子证据使用的过程中,关联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以及证明力评断的要点。
在刘教授看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重点在于其来源,审查内容则是电子证据能否对证明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合法性审查在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真实性审查在于判断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与添加;证明力的判定则在于电子证据不能是“孤证”,而必须构成证据体系或“印证证明”。在座的来自管理领域和技术领域的专家提出了对电子证据的困惑: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与文件、档案的关系,电子证据的凭证性如何,真实性的含义,以及法律界对文件、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哪些等。


在讨论中,刘教授从法学视角提出如下观点:
第一,电子证据的使用早已在实践之中,诸多案例证明电子证据的造假可以由技术识别与解决,电子文件、档案的凭证性与证据性毋庸置疑;
第二,档案优于一般书证,文件、档案管理人员可作为适格证人;
第三,电子证据的使用基于三大诉讼法和大量案例,认识电子证据不仅需要解读相关法条,还要考察各种法律案例;
第四,电子证据的保存需要文件、档案管理的支持,但如何保存的决定权在于文件与档案管理领域,不存在一个事先成熟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即可。
档案管理专家的观点如下:
第一,对于如何保证电子文件、档案的证据性有诸多困惑,尚未有完善的制度与措施来保证电子文件、档案的真实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需要完善的关键之处在哪儿?
第二,档案界的真实性主要是指电子文件、档案未被篡改,与形成时保持一致,而法学界的真实性则还有可靠性的内涵。
第三,在原件的概念上,法学的观点更加宽容,档案界的观点更为严格,因而电子文件的原件概念得到冲击,是否可以采用法学界的观点。
技术界的观点如下:
第一,电子文件、档案的证据力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得到维护,且已在实践之中,得到政府与企业机构的广泛应用;第二,电子签名的使用既包括归档后的电子档案,也包括电子文件的全生命周期,且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模式。
从法学视角探讨电子文件管理已有长久的研究与实践,这次的讨论不仅明晰了部分概念,也对如何进一步从法学视角构建与优化电子文件管理的制度与实践有颇多启示。
首先,对电子证据规则的解读不能限定于法条,而是要成为“内涵人”认识各种概念与法条,并了解法律事务中电子证据如何使用,有哪些管理上的缺漏需要补足,由此成为电子文件管理优化的方向。
其次,电子文件管理并不等同电子证据管理,从法学角度来说更关注的是电子证据的“近期”保全,而档案界是致力于电子文件真实性的长久保障,机构与档案馆的电子文件管理各有侧重,因而从电子证据的视角审视与完善电子文件管理只能作为一个方面,记忆、资源的保管。
再次,电子文件管理人员、档案工作者等信息管理人员是电子证据的守护人,并不从属于法学或是其他学科,要以自身为主轴,建立起相对完善制度与实践体系,保障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与文件的可信性,以自信的职业人身份在需要的时候提供可靠的证据予以使用。
最后,电子文件管理早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当前不是踌躇是否能够提供完善机制的时刻。无论是否承认,电子文件就是电子证据,不同管理方式与方法下的区别在于其证明力,而电子文件管理的努力方向就是所提供的电子证据能够在得以使用时有足够的能力证明其所记录的事实。我们能做的,则是在摸索中不断优化电子文件管理。
未来的路很长,但社会赋予我们如此重要的使命,我们也理当能够以专业参与有序化社会的建构。法学的视角将持续与我们学科的研究与实践融合,我们需要更加理解法学世界,更加需要懂得坚守与新建我们的世界,而这一切的重点在于将电子文件管理进行到底!
(文:周文泓,摄影:冯晓佳、丁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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