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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已拆迁,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如何获得损失赔偿?(附成功案例)_房产律师邸坤鹏

 fyysx 2016-01-16
我国当前适用“房地一体”原则,转让宅基地上房屋行为同时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否则,出卖宅基地上房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审判实践,出卖人在拆迁行中即提起确认转让宅基地上房屋合同无效的诉讼。在买受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当前主流审判意见,仍确认双方的转让行为无效。更甚至,在买受人已经与拆迁单位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了拆迁款、安置房屋的情况下,被一并认为无效(后附案例涉及情况即如此)。
一旦被认定为转让无效,买受人之前的投入,包括购房款、装修款,翻建、重建的投入、房屋拆迁可得的拆迁利益如何获得赔偿?本案例的判决对此进行了明确的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基本赔偿原则和方法:
一.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购房款;
二.对于买受人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出卖人参照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作价、其他补偿费)、“拆迁补助奖励”(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工程配合奖)、“拆迁周转费”金额予以赔偿;
三.买受人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出卖人参照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的“区位补偿款”、“弃楼款”中一定额度赔偿买受人。
四.基于买受人并非集体组织成员,法院一般不支持买受人直接分割安置房屋。
下附案例为本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在拆迁后,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买受人损失获得赔偿的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在出卖人起诉买受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中,买受人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之后,买受人委托本律师为其诉讼,请求赔偿。在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公平判决出卖人赔偿买受人的情况下,本律师继续代理买受人进行上诉、据理力争。二审法院认真听取本律师代理意见,改判并在原审判决赔偿基础上判令出卖人增加赔偿款30余万元。
附案例:
宅基地上房屋已拆迁,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如何获得损失赔偿?(附成功案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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