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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看清楚了,这些都是职场“霸王条款”!

 有你最好DOC 2016-01-17

提醒 | 看清楚了,这些都是职场“霸王条款”!

面对以下这些含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你知道该怎么办吗?

霸王条款一:工资不按月发,工程完结才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图/春青

工资必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可以根据约定在完成工作时支付。

如果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完结才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便是在建筑行业,也不被允许。

霸王条款二:约定工作年限,干不满得交违约金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两种情形。

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员工一方在该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否则即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

图/春青

霸王条款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工伤单位拒买单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职工发生工伤后,即便单位没有为其交工伤保险,也得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与“自愿放弃社保”类似,生活中还有一些单位要求员工签署“一切生死与单位无关”、“伤残医疗费自理”等内容的合同。这些内容都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

供图

霸王条款四:不签合同只试用,试试这个岗试试那个岗

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仅与劳动者订立3个月的试用期,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以这一方式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上述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图/春青

霸王条款五:员工都要“竞业限制”,想跳槽就得赔钱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把竞业限制的范围甚至扩展到普通员工身上,明显属于“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约定,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图/春青

霸王条款六:女员工面临选择,要工作就别结婚生子

实际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属于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权的行为,都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图/春青

霸王条款七:为防员工“跳槽”,约定押金、押证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事实上,不论与劳动者是否“有约”,“押金”、“押证”都是违法行为。

图/春青

此外,空白合同、阴阳合同、让员工签下含有“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权利”内容的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以该厂的产品代替工资的合同,用“无底线”承诺代替合同等均不合法!

劳动者一定要考虑清楚,谨慎地在劳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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