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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霸王条款

 昵称4390489 2018-08-09

21世纪的今天,经济发展迅猛,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学历的竞争、性别的竞争、专业的竞争等等,与此同时人才竞争及企业的竞争进入新的时代,各行各业的人才需要大量的工作岗位,企业也是为了生存发展,尽可能的节约成本。

例如:

在职期间不得办公室恋情、不得结婚、不得休假

在职期间不得生孩子

自愿放弃社保

............

你是否遇到过这些情况呢,这些是否霸王条款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些种种都属于霸王条款,有些内容可能以字面的形式与员工签订,也有以口头形式告知员工,这些条款无论是写在单位制度里,还是写在劳动合同里,都属于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这里以社保为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更无权要求员工放弃社保。

小贴士:

如果被霸王条款了怎么办?如果公司不给缴社保怎么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怎么办?

--《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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