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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十二)

 诗心竹梦 2016-01-18


结果无价值论的考点

1、大体而言,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行为无价值。其认为,行为本身恶、行为人的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结果无价值。其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2、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评价以结果无价值为必要,故理当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亦即,如果行为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结果就不会发生;倘若行为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结果仍然会发生,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回避结果,通过刑罚处罚这种行为就是没有必要的

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并不只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没有什么价值或者价值中立,而是分别说行为、结果是恶的。行为无价值即行为“恶”,结果无价值即结果“恶”。那么,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便成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争论的焦点问题。目前,命题人的观点是结果无价值论。

4、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要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法益侵害危险及其危险就是刑法禁止的对象,违法性的实质就是结果无价值。由于行为是否引起了结果无价值是一种客观现象,所以,主观要素原则上不影响违法性的判断。


危险犯的考点

1、侵害犯是指以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则是指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又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

2、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以对事实的抽象程度为标准的: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后者中的危险,则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为根据或者说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3、对“危险”的判断,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一般是客观的危险说(纯粹客观说)或者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其认为,应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的、具体的情况为基础,并考虑事后判明的事实,再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科学的一般人)进行判断,如果具有危险,成立未遂犯,否则,成立不能犯。

4、行为无价值论对未遂犯的判断采规范违反说,结果无价值论对未遂犯的判断采危险结果说。该学说认为,作为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的、客观的危险状态。结果无价值所称的结果,不仅包括侵害结果,而且包括危险结果。未遂犯也是危险犯,而且是具体的危险犯。

5、预备犯的危险,也可能被称为抽象的危险,只不过这种危险是比较缓和的危险。请注意:虽然抽象的危险是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判断的危险,但是如果具体案件中的特别情况导致行为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危险, 则不能认定为抽象的危险犯。

6、在抽象的危险犯的场合,刑法鉴于法益的重大性等原因,用另一种侵害结果替代了抽象危险的认定。换言之,只有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否则即为未遂。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罪是公共危险犯,也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发生了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结果,才成立本罪的既遂。再如,危险驾驶罪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深夜醉酒后,在没有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该行为不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故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7、几个常见的危险犯总结:(1)放火罪是具体的危险犯;(2)爆炸罪是具体的危险犯;(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具体的危险犯;(5)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的危险犯;(6)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8)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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