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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国窖品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朝九晚九 2016-01-1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VS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窖品味”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基本情况:
“国窖”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为更好地保护该品牌,泸州老窖公司于2010年2月3日申请注册了第8050023号“国窖品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汽酒、黄酒”商品上。2010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以“‘国窖’用于指定商品上夸大宣传了本商品的质量并具有欺骗性”为由,依据《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驳回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国窖”一词带有“国家级酒窖”、“国内最好的酒窖”的评价性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酒类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认为泸州老窖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案类似的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从而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在先注册的“国窖”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在先注册的“国窖”商标的延伸注册,“国窖”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延续至申请商标“国窖品味”,因而申请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国窖品味”系泸州老窖公司以“国窖”商标为基础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泸州老窖公司名下的国窖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时能够将其与“国窖”商标联系在一起,“国窖”商标的信誉可以在申请商标上延续,因此最终认定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终,申请商标获得了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商标

案例启示: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在先注册的基础商标已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商标信誉可以延续到以其为基础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延伸注册的近似商标。就本案而言在先的“国窖”商标经过泸州老窖公司的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消费者已经能够对“国窖”商标或文字产生极为敏感的识别度,在看到在后注册的“国窖品味”商标时即能与泸州老窖公司的“国窖”商标以及泸州老窖公司本身联系在一起,故实际使用中,在先注册商标的信誉在申请商标上得到了延续。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8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本案即是该条款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典型案例。

本文由超凡知识产权杨柳君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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