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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民调协议不当回事

 神州国土 2016-01-19
别拿民调协议不当回事                       来源:河北法制网

    □ 王贵玖

    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村村民邹某,在本村村医余某诊所治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随即去外地治疗,花费万余元。邹某请求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邹某与余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余某一次性赔偿邹某3万元。协议只写了一份,由余某保存。次日,余某反悔。村主任索要协议时,余某将协议撕坏。村主任将协议拼接后,仍可看清协议内容。

    几日后,邹某将余某诉至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协议有效,余某辩称这是一起医疗纠纷。法庭最后判决:该协议有效,应予履行。余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或途径,有些讲究。本案中,邹某是主张调解,还是以医疗纠纷诉讼,效果可能会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也就是说,经民调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请求履行即可。医疗纠纷一般需经过举证、鉴定程序,较为费时费力。两相比较,主张确认协议有效,不失为最佳选择。

    农村居民、城镇社区一般都设有民调组织。民调组织一般都由村委会或居委会主任兼任。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民调组织调处,不失为一种便捷、经济的途径。须知,依法达成的协议有效。本案提醒纠纷当事人:别拿民调协议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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