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之一,其考点总结如下:(1)与入户抢劫一样,盗窃罪的故意也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2)"户"也应做缩小解释,即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3)虽不要求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低廉的财物。可参见 2011/2/16 之 D;(4)虽然入户盗窃并非一律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入户窃取了他人需要经常使用的财物或者对他人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财物时,即使交换价值很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2、 携带凶器盗窃:(1) 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 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为抢劫罪;(2)没有数额的限制。 3、扒窃:(1)扒窃的对象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2)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入户盗窃的案件,应以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行为时为着手。 5、扒窃案件,应以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钱包或口袋的外侧为着手。 6、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的盗窃案件,应以开始侵入仓库时为着手。 7、使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盗窃现金的,仅插入银行卡还不是着手,开始输入取款程序时,才是着手。 8、盗窃罪不一定秘密窃取,抢夺罪不一定趁人不备,二者都可以是公开、公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非暴力的平和手段,后者则是对物暴力。如果对人暴力,则成立抢劫罪。 9、几个零星的总结:(1)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罪;(2)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3)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而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4)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罪;(5)盗窃商业秘密的,不成立盗窃罪,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诈骗罪的考点 1、所谓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诈骗行为。在三角诈骗中,诈骗和盗窃的关键区分在于被骗人是否有处分受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如有,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否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在一对一的诈骗中,诈骗和盗窃的关键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3、通过欺骗方式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例如,甲原本没有支付嫖资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乙提供性服务,不成立诈骗罪。再如,甲原本打算支付嫖资,在与卖淫女乙发生性交后,采取欺骗方式使乙免收嫖资,也不成立诈骗罪。但是,甲向乙支付了嫖资之后,又将该嫖资骗回来,则成立诈骗罪。 4、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从而成立盗窃罪、诈骗罪。例如,行为人为了伪造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从而成立盗窃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