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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长三角4月起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ECA】

 太平洋鬼头刀 2016-01-21


自4月1日起,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1月19日,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启动会在沪举行,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上海市副市长蒋卓庆出席会议并讲话。

启动会由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主办。目前确定的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包括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这些港口通行船舶众多,加强船舶污染治理正当其时。
据介绍,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第二阶段,将在评估后确定实施进一步管控措施: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2、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何建中指出,在交通运输部去年11月26日出台《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工作,并且提升控制标准、优化工作内容,对其他区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有助于推进三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
  何建中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点从五个方面抓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推进工作。一是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部、省相关层面及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并发挥好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制定完善燃油及船用柴油机废气排放等相关标准和办法。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推进,并落实好相关标准的实施。三是细化实施方案,长三角二省一市要加强方案的协同性,考虑方案的渐进性,并做好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四是尽快出台引导性政策,进一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淘汰老旧船舶,科学实施运力调控,推广船舶靠岸使用岸电以及清洁能源的利用等。五是切实落实责任,要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分工,并切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等。



适用对象

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排放控制区范围

方案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控制要求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五)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六)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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