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为便于各公司和船舶进一步了解方案和法规的相关要求,我局按照方案的适用对象、排放控制范围等模块梳理了以下四个重点内容: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排放控制区范围 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三)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图3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
三、控制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四、替代措施 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望各公司、船舶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宣贯关于2017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使用低硫燃油的相关法规内容,掌握法规要点,提前着手布置法规要求的各项工作,通过大家共同努力进一步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促进绿色航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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