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小编特将适用对象、排放控制区范围、控制要求整理如下。
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方案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海域边界: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秦皇岛、唐山、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烟台13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五)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六)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本文原文由宁波海事局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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