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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抵押登记及抵押部门

 快活林88 2016-01-21

作者 | 孙自通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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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登记要件主义在我国法律的体现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厂房、林木、机动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的,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应当注意,《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正,区分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质押)未办理登记,只是担保物权不发生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同时,《物权法》调整了抵押的强制登记(登记生效)范围,把林木、机动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从强制登记财产中剔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2.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的体现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当第三人不知情而受让抵押物时,债权人不能对已经转让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可见,对于“选择对抗主义”而言,抵押登记并不是抵押权设定的腰间,但却是产生公信力、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二)抵押登记部门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附: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

 

序号

    抵押、质押物

类型

登记部门

 登记的法律依据

1

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有乡

村企业厂房建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

国土资源

管理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2

2

城市房地产、乡村企业厂房

不动产

房产管理局

《担保法》第4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

3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

动产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3

4

非农用机动车

动产

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33-40

5

农用机器设备

动产

农机站


6

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

动产

农业局


7

果园、树林

 动产

林业局

《担保法》第42

 8

船舶

小型船舶

 动产

海事局

《海商法》第13

《小型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3

渔业船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

9

民用航空器

动产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法》第16

10

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

权利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

理办法》第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

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11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

权利

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担保法》第79

12

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农村私有房产;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动产

公证处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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