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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债券有担保原则的论点整理

 蜀地渔人 2016-01-22

论点

有担保原则缓和论(主要为产业界、证券界)

有担保原则维持论(主要为银行界)

资金分配的效率性

     对收益力和财务内容优异的企业也划一地适用有担保原则的话,这些企业的融资成本上升。

     在海外市场发行外币无担保公司债券的情形,在国内的公司债券或银行贷款有担保的话,发债困难或在发行条件上不利

     就无担保公司债券,相比有担保公司债券担保设定费用固然减轻,反过来,伴随发行条件恶化或财务限制条款的监视的受托手续费上升,这也是成本上升的要因,未必就会使得公司债券发行成本下降。

资金分配的公正性

     有担保原则事实上限制了物的担保贫乏的业种的公司债券发行。

     通过适格的担保物件的对象扩大或现行企业担保制度的适用弹性化可以应对。

公司债权投资者的保护

担保的功能

     担保价值以企业存续为前提,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价值显著低下是现实。而且,公司更生法下大幅限制担保权的实行。

     只要有担保确保,在其范围内进行多少的信用供与都是安全的,这是错觉。

     公司债券违约后,担保的有无在债权保全面上会带来决定性差异。

     对于过大的信用扩大,担保有着制动器的功能。

无担保下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即使承认无担保公司债券,设置适当的财务限制条款,通过充分监视(确切的财务公开的实施与通过受托公司的监视,债权保全是可能的(在与财务限制条款相抵触的阶段,实施期前偿还)。

     基本上委以市场的价格机制是合理的。但是,作为现实的应对,当前限定优良企业,与自己责任原则的渗透一同扩大对象。

     机械且冷漠地发动财务限制条款,不符合我国的金融风土。而且,公司债券的提前偿还会波及其他贷款,甚至会向着企业失败的方向发展(仅使公司债券提前偿还在实际中是困难的)。

     一般投资者的风险感觉和自己责任稀薄的现状下,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必要限定在真正优良的企业(通过严格的适债基准和财务限制条款的设置来选别)。而且,易陷入过当竞争的证券界的经营体制下,上述基准恐传播缓慢。

信用秩序的维持

     公司债券的安全性,毕竟依存于债务人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的有无是第二要以的重要性。

     有担保原则不仅是公司债券的贷款,也是作为贯穿拆解等金融全体的惯例所固定,是我国金融秩序的根干。

与贷款有担保原则的关系

     贷款的有担保原则(银行交易约定书第4条)是公司债券无担保化的巨大瓶颈,有必要修正。而且,银行贷款中的担保的有无,应当取决于银行与企业间的相对交易。

     公司债券的无担保化应当限制在与贷款的有担保原则调和的平衡范围内(坚持银行交易约定书第4条)。


节译自木下正俊「わか?国の有担保原則の評価と今後のあり方—社債を中心として」金融財政事情35巻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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