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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合掌 | 毕振东

 泮溪别馆 2016-01-23

何谓合掌

  何谓合掌?王力先生在《汉语诗律学》中云:“是诗文对偶意义相同的现象,事实上就是同义词相对。”后来,他在《诗词格律》一书中又说:“出句与对句完全同义或基本同义,叫做合掌。”且曰:“在一首诗中,偶然用一对同义词也不要紧,多用就不妥当了。”显然,王力先生前后说法不一。究竟哪种说法确切呢?笔者认为,两种说法都过于武断,未免偏颇。

  首先,谈第一种说法,是不是所有同义词相对都是合掌呢?不是。至少,以下三种情况不是合掌:

  一、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同义词相对,不应视为合掌。以上均属虚词,不表示具体概念,没有实在意义,只起帮助实词遣词造句的作用。虚词无义,何来合掌?如:

杜甫“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其中“缘”与“为”同义,但属介词,不为合掌。

  苑咸“鸟与孤帆远,烟和独树低”。其中“鸟与帆”与“烟和树”作为诗句主语,“与”、“和”虽然义同,但属连词,不为合掌。高适“光华杨盛矣,霄汉在兹乎!”其中“矣”与“乎”义近,但属语气助词,不为合掌。

  二、定语、状语、补语同义词相对,应不视为合掌。

定语修饰限制主语和宾语,状语修饰限制谓语,补语则是附加动词或形容词后面,起补充说明作用的。因此,定语、状语和补语,只是诗句的附加成份,不象中心词那么有实在意义,如有同义词相对,不应视为合掌。如:王维“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其中,“明”与“清”义同,但属定语,应不视为合掌。杜甫“汝书犹在壁,汝妾已辞房”。其中,“汝”与“ 汝”虽属同字对仗,却属定语,不应视为合掌。苑咸“鸟与孤帆远,烟和独树低”。其中,“孤”与“独”虽属同义,但属定语,不应视为合掌。杜甫“羌妇语还哭,胡儿行且歌”。其中,“还”与“且”虽属义近,但属状语,不应视为合掌。杜甫“翠柏苦犹食,明霞高可餐”。其中,“食”与“餐”同义,但属补语,不应视为合掌。

  三、当句对允许同义词相对。如:

  杜甫“自去自来堂上燕,相亲相近水中鸥”。

  白居易“前台花发后台见,上界钟声下界闻”。

  李商隐“时光不定花光见,日气出涵露气干”。

  以上均属当句对同字对仗,非但不是合掌,而且有“独创之一格,过奇,过难,过于组纂”之评价。(叶葱奇《李商隐诗集疏注》 )。由此可见,笼统地说,同义词对仗即为合掌一说,是缺乏具体分析的片面观点。

  再谈,在一首诗中偶然用一对同义词也不要紧,这种说法更值得商榷。我认为在诗句中充当主语、谓语、宾语使用的同义词,一对也不能相对。因为主语、谓语、宾语是诗句的骨干成份,是表达诗义的中心词,每个字都有实在意义。因此,不允许同义词对仗,对仗即为合掌。如:

  宋之问“马上逢寒食,途中属暮春”。其中,“马上”与“途中”充当主语;“寒食”与“暮春”充当宾语;只有“逢”与“属”动词谓语意义不同,当属基本同义词对仗。因故,纪昀评说:“马上、途中、暮春、寒食,未免合掌。”

  耿韦“冒寒人语少,乘月烛来稀”。

  崔颢“川从陕路去,河绕华阴流”。

  冒春荣《葚原诗话》指出:“稀、少合掌”“川、河并水”。何故?只因前首是谓语;后首是主语,不允许同义词对仗。

  元萨天锡“地湿厌闻天竺雨,月明来听景阳钟”。山东一叟曰:“此联固善,闻、听二字一合耳”。萨问:“当易何字” ?叟徐曰:“唐人有‘林下老僧来看雨’,如把‘闻’字改为平声‘看’字,即可避合耳”。萨听罢,俯首恭拜一字之师。“闻”字非改不可,只因它与“听”是动词谓语相对。修改一字,不仅避免合掌,而且声色相兼,已成诗坛历史佳话。

  由此可见,在诗句中骨干成份不允许同义词对仗,恰是平韵近体诗与古体诗、宋词、元曲和仄韵近体诗在对仗方面的根本区别。唐朝,白居易古体诗“贪吏害民无所忌,奸臣蔽君无所畏”;宋词,苏轼“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元曲,马致远“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均不避忌同字对仗。即使求律融古、以律为主的仄韵变体律诗,在彰显近体金科玉律的同时,不舍古体艺术特色,也允许同义词对仗。如:韩偓“积雪似长江,长林如断岸”,即是一例。

  唯独,平韵近体诗的骨干成份,哪怕一对同义词也不允许相对,相对即为合掌。这正是平韵近体诗血脉相传独具一格的艺术特色,我们只能传承,不能改变。这应该是铁律。因此,在出句与对句主谓宾位置同义词或近义词对仗,才为合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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