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策 | 不动产登记细则公布,你得知道这些

 曹国书馆 2016-01-24

近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作进一步规范。看看有哪些值得了解?


1.已有房产,是否必须去做登记?


从目前官方“不变不换”原则看,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就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房产证。换句话说,等需要的时候再去办,没问题。


2.哪些实物可计入不动产?


除了土地、海域,附着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等定着物都要一并登记。


3.何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细则》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市、县政府组织开展。


4.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哪些材料?


《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所需材料。


5.他人可代办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如为自然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6.不动产登记、注销都要登记部门实地查看并公告


无论是房屋的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还是不动产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要对其进行实地查看。并在对其登记、注销或补发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告。


7.小区的公共用地业主拥有使用权


《细则》第36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8.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何特征?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两者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上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9.不动产登记可有效避免交易诈骗


《细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海域使用权转移以及不动产抵押、异议等情况均作了详细的登记规定。


记录着这些信息的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与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这就保证了不动产变动信息的及时传播,可以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动产交易诈骗纠纷。


10.不动产信息只有三种人可查询


这三种人分别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还有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器


其中,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行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对于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