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查询、保密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你是不是还不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6个问题,让你充分认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 ◆问: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问: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行为。 ◆问: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农民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记机构根据登记薄上记载的登记事项,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问: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对启用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房屋、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登记薄、卡、表、册、证继续有效,比如:《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薄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 其他关于《细则》的政策解读: 1.不动产依照申请登记 《细则》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有特别规定外,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要求当事人登记。不过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2.现有产权证书不变不换继续有效 《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实地查看不动产相关情况 《细则》第15条、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应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等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4.五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应公告 《细则》第17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并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3)依职权更正登记;(4)依职权注销登记;(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家网综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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