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投稿:ca@scxsls.com
作者:姚志刚律师 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来源:为你辩护网
前言: 我们的双眼一直在记录着这个世界的改变,年复一年,我还是在往看守所跑,他们还是待在原来的方块屋子。今天不想办案了,想做点不一样的,怎么做,我一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远在他乡的、生在异国的,都在往家的方向奔去,但还有一部分人他们却暂时失去了自由,如何让他们回家过年?律师!律师大有作为!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必要性审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而现实中没有多少律师在办案中运用,即便有律师提出逮捕必要性审查或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蜻蜒点水一带而过。《刑事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不难看出,要逮捕有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即证据条件;罪责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大多数律师在证据条件、罪责条件方面做的都比较好,但往往容易忽略社会危险性条件。 律师朋友们,当事人(嫌疑人)如何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逮捕或继续羁押,我们在申请时,要重视上述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如何提?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节?我们来看看:
1、嫌疑人是否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或者流窜作案的情形;2、近几年内曾因涉嫌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情形轻微被撤销案件或被不起诉的,又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3、曾经过失犯罪或近几年内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本次行为是过失犯罪;4、有吸毒、赌博、寻衅滋事等不良记录或长期无固定职业并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5、扬言继续犯罪或纠集人员、准备犯罪工具等证明其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6、其他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犯罪。
2、有证据或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犯罪。
3、在黑恶势力或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或者其他重要作用的。
4、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1、作案后企图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2、有制造假象、伪证嫁祸于人或者在本人所涉嫌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情节上作虚假供述的、改变证据本来特征和信息。
3、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
4、隐瞒重要犯罪事实或者拒绝提供本人持有的重要证据、妨碍诉讼的。
5、以口头、书面或者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对共同被告人、证人或者鉴定人施加不当影响,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或者指使、威胁、贿赂他人采取这些方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从而影响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妨碍刑事侦查和审判等诉讼活动的。
6、有同案犯在逃或者有其他犯罪事实待查证,不予羁押可能有碍全案侦查的。
7、其他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1、作案后企图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2、有制造假象、伪证嫁祸于人或者在本人所涉嫌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情节上作虚假供述的、改变证据本来特征和信息。
3、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
4、隐瞒重要犯罪事实或者拒绝提供本人持有的重要证据、妨碍诉讼的。
5、以口头、书面或者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等形式对共同被告人、证人或者鉴定人施加不当影响,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或者指使、威胁、贿赂他人采取这些方式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从而影响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妨碍刑事侦查和审判等诉讼活动的。
6、有同案犯在逃或者有其他犯罪事实待查证,不予羁押可能有碍全案侦查的。
7、其他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1、有自杀倾向,或者曾经有过自杀、自伤、自残等逃避打击的情形。 2、作案后有逃跑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等情形。
3、系流窜作案,且在本地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网上户籍信息查询方式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 2、犯罪嫌疑人虽有供述,但经网上户籍信息查询或向户籍派出所调查、核实不相符的,或者明显虚假、无法核实的。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5、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7、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8、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9、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综上所述,结合我们当事人个案分析,上述条件的答案如果是否定的,越多,其社会危险性就越小,不羁押的可能性就越低。 有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希望在你的努力下,你的当事人尽快回家过年!!
编辑:卓安律师事务所孙嘉滢
— 我们在这里—
投稿 ▏合作:za@scxsls.com —— 卓安:专注刑辩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