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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张图告诉你:民事抗诉案件有多少被支持| 下午茶

 kmstgj 2016-01-28

12月初的下午茶,笔者作为前检察官以自身实务经验,为大家梳理了律师对抗诉程序最易产生的五大误读(点击阅读原文)。由于民事抗诉程序是一套完全独立于法院体系的独立系统,相关审查程序与再审审查程序有明显区别。除了上述五类误读之外,对于民事抗诉程序还有很多环节需要澄清。本期下午茶,笔者继续为大家清扫抗诉程序的盲点,并提供更为实用的律师代理实务指引。





王真:2015年加入天同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检察员,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5年。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个人三等功一次,最高检察院“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 总成绩第一名。


王峰:天同律师事务所疑难、复杂、重大诉讼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若干精品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审判指导》等国家审判机关核心刊物收录。2015 年,入选《亚洲法律事务》(ALB)“年度十五佳中国顶级诉讼律师”。



律师是当事人与司法官之间的一道理性屏障,任何一个诉讼程序中律师的缺席,都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民事抗诉程序是各诉讼阶段中律师缺席率最高的程序之一,对抗诉程序的不了解不仅影响律师代理的积极性,也影响到检察监督案件质量和审查效率。律师与检察官在抗诉程序中良性互动的缺乏,使大量应该纠正的案件未进入检察监督领域,同时也有大量无监督价值案件流入检察监督程序,影响了这个程序作用的充分发挥。


本期下午茶,作者继续梳理律师对民事诉讼抗诉程序最容易产生的一些误解,并以此为出发点,提供一些抗诉案件代理的实务指引,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误读一:检察院抗诉后的再审改变率不高


检察院抗诉成功率如何,是律师对抗诉程序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既然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救济阶段,支持抗诉的概率低、抗诉改判难度大,也是该程序的应有之义。但从下图显示的数据来看,相信还是超过了大多数人的预期和大多数律师的了解: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误读二: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均可以依职权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与第209条,将检察院发现的情形与当事人申请监督情形分列,被认为是检察院有权依职权监督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第二十三条将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作为了案件来源之一,视为是对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法定化。依职权监督指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即可由检察院主动提起监督程序,因依职权监督可以回避当事人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实务中的某些案件意义重大:


情景一、当事人一审败诉,因主观原因未提起上诉,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欲申请检察监督,但该案不符合检察院受理条件。


情景二、当事人二审败诉,在再审期限内未申请再审,欲申请检察监督,但该案不符合检察院受理条件。


情景三、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仍不服,欲申请检察监督,但该案不符合检察院受理条件。


上述三种情形,检察院都不能再受理当事人申请,但却有可能依职权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某些案件而言,检察监督并不是最后救济途径,依职权提起的检察监督才是最后的救济途径。但并不是所有案件均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少数情形下才能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



情形

解读

依据

1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解读尚无定论,根据个案判断,但通常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侵权类案件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监督规则》

第41条

2

审判、执行人员办理该案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这里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虽用了刑法上的概念,但实践中并不要求审判、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立案侦查都可以作为依职权监督的依据。

3

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

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情形有三种:(一)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

(二)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三)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


实务tips1: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在该申请中的理由部分,一定要说明本案申请监督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哪一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注意,该申请通常不具有案件受理的意义,仅是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线索来源,检察院无义务给你任何答复。


实务tips2:《监督规则》第41条没有兜底条款,原则上讲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情形,检察院不能依职权监督。但实践中还有以下两种情形,检察院有可能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是检察院在审查A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另案B是以A案为依据,而两案均符合抗诉条件,或A案是以另案B为依据,而两案均符合抗诉条件,检察院会对B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二是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案涉民事裁判符合抗诉条件,将线索移交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确认当事人有意愿申请监督,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误读三: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仅限于“两益”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似乎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仅限于“两益”案件。实际上,《监督规则》已突破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监督的范围,对以下几种情况,检察院同样可以监督。


情景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A公司因借款纠纷将B公司及担保人C公司、D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与C公司伪造了一份D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并最终代D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情景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将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由A公司转让给B公司。


情景三、虚假调解:张某为了逃避对第三人债务,与李某串通,虚构债务,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将名下财产直接抵偿给李某。


实务tips1:上述三种情形,检察院均不能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实践中由于检察建议的实际效力要低于抗诉,因此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标准通常较高,尤其是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监督,通常要当事人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否则支持的可能性不高。


实务tips2:上述三种情形中,虚假调解案件检察院发出监督意见的比例更高,且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也更高。实践中,对虚假调解案件,只要有初步证据使检察官怀疑本案虚假可能性较大,检察院通常会采取比较积极的调查措施,案件被监督和撤销的可能性均较其他监督类案件要高。



误读四:检察院的抗诉标准高于法院再审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200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条件与法院再审条件并无差别,但很多律师仍然认为检察院抗诉标准要高于法院再审标准,原因可能是将检察院民事抗诉标准与刑事抗诉标准混同。实务中,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标准并不比法院再审标准高,且有可能难度要低于法院再审。理由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检察院是监督机构,其对案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纠错,检察院只要确认原审存在符合抗诉条件的错误,即可提出抗诉,通常不会面临原审法院或法官考核等案外因素的压力。而法院再审由于涉及原审法院及法官的差错案件评定等因素,提起再审可能存在一定的内在压力。


二是多数法院再审程序调整后,再审案件审查不再由立案庭进行,而是由审判庭一并进行再审审查、再审审理两个程序。由于审判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要考虑如裁定再审,在再审审理阶段应如何审判,以及最终是否需要改判,这就使得法院裁定再审的难度大大增加。而检察院抗诉阶段虽然也会考虑再审纠正可能性及执行回转难度等因素,但对抗诉的影响通常不具有决定意义。


实务tips1:检察院更倾向于抗诉的几类案件:


1、法律适用错误案件:


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孚信永得拍卖公司申请监督案认为,法院强制拍卖行为与一般的委托拍卖行为性质不同,属于公法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原审适用《拍卖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错误。该案再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案涉《成交确认书》有效。【摘自《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例选》第一辑】


2、维护弱势权益案件:


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李德旺申请监督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德旺与昌盛机械厂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以李德旺重度智力残疾为由认定其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再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昌盛机械厂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李德旺10万元补偿金。【摘自《人民检察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九期】


3、结果显失公正案件:


案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星通公司申请监督案认为,案涉委托贷款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的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先就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二审判决星通公司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果显失公正。另,判决对星通公司关于逾期综合费用、逾期滞纳金过高,应予调整的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再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完全采纳抗诉意见并达成和解协议。【摘自《人民检察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二十期】


实务tips2:检察院不倾向于抗诉的几类案件:


1、法官行使裁量权案件:法官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且合理范围之内的,检察院通常会尊重。因此,如法官正常行使裁量权认定证据、分配责任或酌定数额,检察院通常不会抗诉。


2、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认识分歧的案件:案件客观事实无法还原,对依照现有证据推定的案件事实无法形成统一认识,或者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如何适用法律存在认识分歧的,检察院通常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抗诉条件。


3、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裁判中,为当事人留有另诉途径,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其他诉讼途径解决的,检察机关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先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


误读五:检察监督是一次性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上述规定,被视为检察院一次性审查的依据。问题在于如果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提请抗诉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再次申请监督?根据《监督规则》第32条第五项之规定,很多人认为,检察院做出的不予提请抗诉决定也是审查终结决定,检察院不能再行受理。


实践中,由于上级检察院有纠正下级院错误结论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部分省市院打开了上述案件的再次申诉通道,对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由有抗诉权的检察院对下级院结论进行监督。


实务tips1:目前尚不是所有检察院都打开了上述复查渠道,渠道开放的程度也不同。有的检察院绝对不受理,有的全部受理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有的仅受理一部分明显错误的案件,代理律师需要具体了解所在省市的具体情况。


实务tips2:上述案件受理与第一次申请监督受理性质上有所区别,理论上更接近于信访程序,因此检察院通常会有甄别的受理,且审查和答复均无时间规制,上级纠正下级结论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误读六:申请监督的法律文书与再审申请书同质


大多数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由于申请再审和申请监督针对的裁判同一,很多律师在代理抗诉案件后直接将再审申请书修改名称即提交检察院。将申请监督文书与再审申请书同质对待,可能降低案件代理质量和代理成效。


文书模板: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联系)


       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实务tips1:如果申请监督的裁判存在多类问题,最好按照案件定性问题、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违法问题这一逻辑顺序排列,更符合检察官的思维习惯。


实务tips2:《监督申请书》是针对生效的裁判制作,理由部分主要围绕原生效裁判,但如果驳回再审裁定中对原审法律适用或事实问题做了变更,还需同时针对驳回再审裁定错误问题进行回应。


实务tips3:案件如存在其他需反映的情况,可在理由的最后部分增加一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检察官可以调查核实的线索、法院存在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反映。


实务tips4:检察监督阶段更关注实体公正,而且强调监督必要性,文书中在理由的最后部分可简短分析该案的监督必要性。例如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案件不良的引导意义、社会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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