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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zwxsh629 2016-01-29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作者:朱孟喜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7日
      关于这次最高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三,其实核心就三条: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共同财产;
      二,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权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还有解释取消了婚外同居的约定补偿条文。

       对这次解释,乐观的人士会认为,新婚姻法解释在冲击着“傍大款”、“房子比男人更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他们更期望通过这次解释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爱情的保鲜与婚姻的保质,不会因为房子而获得永远,就像得到敞亮的房子却未必拥有轻松自由的情感。

       相比之前婚姻法,这次解释确实够劲暴,不知道是不是一直就这样强调的于老师是不是参与了这次立法。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除了以下几项,基本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比一下就知道,婚姻法和之前的解释一和二,其实立法宗旨都是想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夫妻团结的,比如婚后一方父母给小两口买套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个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是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除非父母有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这个比较不现实,不可能买完房子然后说这房子归我儿子所有就是你们离婚了也是归我儿子所有,而且也没有签个什么赠与协议的,所以这类实务中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也是共同分配的。

      但是随着房价越长越高,这个的不合理性也就体现出来了。老两口省吃俭用为儿子买套房子,一闹离婚房子还要划出去一半……

      还有那第二条,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权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肯定对这个意见最大。要知道中国的房价和丈母娘的刚性需求密不可分,这个小情侣处的时间也不短了,也该操持结婚了,丈母娘就该找准姑爷唠唠了,唠完后,小伙子家砸锅卖铁的也得买套房,实在买不起的,那就贷款呗,但是这房子得登记在我姑娘名下吧,那是自然啦,小伙子这还感激不尽呢。所以,一离婚,俺们不怕么,反正房子是婚前所买,而且产权是我姑娘的,如果女孩再一口咬定这就是我买的,那基本就是归女方所有了,男方举证比较困难。这次解释平衡了这个问题,参与还贷的可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么,但是实际效果怎么样,有待考察。

      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有人这样说,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搞不好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也许真是这样,富二代的父母一般不会把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儿媳名下吧,顶多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而大多数情况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样一来你离婚还真拿不到多少财产,动产有不确定,不动产又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样想的话嫁富二代的女孩其实风险很大,如果你不喜欢这个人只是觉得他家很有钱,出嫁之前你要想清楚,离婚后你能拿到多少东西。与其这样,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一起奋斗,买房比较踏实靠谱。

       立法者我估计是想纠正一下当今社会唯房是论的择偶观吧,可是有点矫枉过正啊,有木有。也许现在说还太早,不过出生性别差这么多(某地都三比一了,叉叉男女三比一,一对情侣一对基),你现在这样搞,弄不好女方会直接要求男方把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而且这样其实对富二代是十分有利的,因为他们是强势方,但是弱势方在付出青春之后,感情和财产也一并失去!这是忽视了强势方的义务,会导致现实的不公平。

       现在社会确实有点畸形,逼得女孩的择偶观也功利,立法者本意是想引导社会回归正确的价值观,可是真正实施起来什么样子,我们拭目以待吧。最后奉劝女孩们,离婚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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