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科技人员以专利权出资的涉税分析及办理 连 财
例:居住上城区的张先生拟于2016年1月与其他朋友一起创业,将其个人名下的专利权作价50万元投资,评估费用为1万元,被投资企业拟设立在下城区。那么以专利权投资会涉及到哪些税,是否存在免税或缓交情形,如何办理? (不想看过程的,可以飞过,直接看本文最后面的表格)
一、以专利权投资是否征流转税分析 在营改增之前,以无形资产投资不征营业税,是很明确的(如下表);而2013年营改增之后,将现代服务业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件并没有明确规范,存在一定争议。 时间 | 流转税 | 征免 | 文件依据 | 营改增前 | 营业税 | 免征 | 财税[2002]191号 | 营改增 以后 | 增值税 | 有条件免征 | 财税[2013]106号 | 免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一)2013年营改增以前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2013年改征增值税后出现争议 1、第一种观点:有条件免征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一种观点认为:文件虽然只规范了纳税人的免税及审批程序,但自然人可以参照执行。签署合同,然后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然后持认定审核意见等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第二种观点:个人不需征税,且不必走认定备案流程 财税[2013]106号并没有说自然人技术转让需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及实施细则看,并没有将个人投资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并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相关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范,并没有将个人对外投资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另外,不排除也有少数观点认为个人专利权出资还需征收增值税。 作者观点:自然人以专利权作为投资,应不征增值税。至于是直接免征增值税,还是需走认定备案流程,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当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3、主管税务部门 营改增后主管税务部门为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考虑还需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张先生宜在下城区国税局办理。 【文件依据】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专利权出资需缴印花税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1、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范 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税 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据人” 张先生应贴印花税: =50*0.5‰=0.025万元。
三、自然人以专利权出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一)以专利权出资需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张先生财产转让收入为50万元,财产原值如果不能提供依据,则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假若核定成本为20%即10万元,评估费为1万元,增值税免税,印花税为2.5万元,则:张先生专利权投资的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50-10-1-0.025=38.97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8.975*20%=7.795万元 注:科技人员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需要将之前的费用依据妥善保管。
(二)纳税人 纳税人为张先生,且由张先生自行申报。被投资企业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地点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居住在上城区的张先生以专利权投资,需在拟设立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下城区的地税部门为主管税务机关,需在下城区办理个税申报事宜。
(四)纳税义务时间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5〕41号)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次性纳税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税〔2015〕41号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下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张先生,可以申请分5年递延缴纳,每年纳税1.46万元;但如果张先生在分期缴纳期间,即将所持股权转让,则需在转让次月15日内将未缴完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申报缴纳完毕。 话外音:相信科技人员都纳税确有困难哦。 【相关依据】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然人以专利权出资的相关税费如下表所示: 时间 | 税费 | 征免 | 文件依据 | 营改增前 | 营业税 | 免征 | 财税[2002]191号 | 营改增 以后 | 增值税 | 有条件免征 | 财税[2013]106号 | 免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 印花税 | 万分之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 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可分期缴纳 | 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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