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马应龙小股东告“大东家 ”

 铎爷 2016-01-30

马应龙小股东告大东家 

2007-11-14 

原单位解散,职工集体入股新公司,却与大股东产生争议。昨日,经市中院二审裁定,洪山区法院对这起马应龙股东权益纠纷案开庭审理。

据了解,一个公司内小股东状告大股东的股东权益纠纷案,目前在武汉乃至湖北尚属首次。

一审:“持股会”并非诉讼主体

诉状中称,2000年,汉阳区药品公司改制后,药品公司拿出资金补偿193名在册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大多职工利用这笔资金组成了“武汉市汉阳区药品公司职工持股会”(后改为“马应龙医药有限公司工会持股会”)作为投资主体,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马应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成成立了“武汉马应龙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医药公司”),由集团公司和连锁公司两家公司控股。

入股后,“持股会”成员认为控股公司滥用权利,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持股会”于20057月,将以上两大股东上诉至洪山区法院,索赔90余万元人民币。

法院查明,200581日,医药公司就在媒体上声明,“持股会”的公章已遗失,从2005611日起作废。“持股会”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登记资料,所以无法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洪山区法院遂驳回持股会的起诉。



二审:“持股会”有诉讼资格

“持股会”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查明:持股会系汉阳区总工会批准成立的,由工会委员会以社团法人身份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份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医药公司决定将公章作废,但作废时未召开持股职工大会,其公章作废的决定无效。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持股会”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中院遂将此案发回重审。

开庭:近日将审计医药公司财务

昨日,洪山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据“持股会”辩护律师介绍,他们接受此案后提出了7项诉讼请求,除了返还转移的共有财产90余万元,责令赔偿损失外,还要求对医药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被告辩护律师魏飞武提出,针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申请延期开庭15天,以便取证。“持股会”代表葛建国对此表示同意。同时,法院同意了对“医药公司”进行审计的申请。

最终法院宣布休庭,15日后再行开庭。近日,“持股会”将委托专门机构对“医药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43名职工状告“持股会” 

法院耐心化解矛盾,避免企业动荡

2009-03-17 

新闻提示:近年来,不少企业改制时,采取让职工持股的方式。但当持股职工与企业发生摩擦时,“持股会”往往被推上风口浪尖。去年,南京一家企业的40多名员工,将单位的“持股会”告上法院,法院通过耐心工作了结此案。

司法保增长促转型

——点击南京法院典型案例

43名职工状告“持股会”

“再不换理事长,我们就惨了。”去年,下关一家贸易公司的43名职工来到下关区法院打官司。他们所说的理事长,就是公司“持股会”的理事长。

下关法院民二庭庭长谈国苹介绍说,2001年该公司实行产权改制,参股职工有120多人。公司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要将这120多人都召集到位非常困难。因此,公司在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

“持股会”代表持股职工的利益,“持股会”的理事长也就是持股职工的代言人。正是由于“持股会”与工会的某种相似,“持股会”的第一任理事长,也就由原先的工会主席担任。

持股职工内部意见不一

当初改制时,公司的总资产约有4000万元,而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总资产接近翻番。

“可这些,我们却不清楚。”这43名职工说,公司自从改制以来从没开过股东大会。“持股会”实际由公司董事长一人操纵,“持股会”理事长也由董事长指定。

法官办案中了解到,公司持股职工有120多人,可除了前来起诉的职工外,其他职工的说法与他们却完全不同。“公司改制后,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都修改过,理事长的选举也是按照章程来确立的。”不少职工向法院反映说,那些人之所以闹上法院,因为公司有个别人在背后捣乱。

法院耐心化解矛盾稳定企业

这家公司的“持股会”并没有进行社团法人登记,要让这个“持股会”当被告,法律上还找不到依据。谈国苹说,掌握公司内部“两派”意见后,法院决定从大局出发,依法裁定驳回。但仅仅裁定驳回是不够的,只有让职工们心里服气,才算结果圆满。

办案人员先找到这43名职工的代理律师沟通,从法律角度解释裁定驳回的理由。随后,他们又找来职工代表,说清驳回理由后,告诉职工,公司的持股会章程,对“持股会”理事长的任免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对现任的理事长不满意,可以按照章程上的流程来解决。如果法院动用公权来宣布现在的“持股会”理事长无效,后果会很严重。那将意味着现任理事长在任期间,公司作出的重大决策全部失效。为扩充公司实力,公司此前曾有一个重要的收购行为,这是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如果现任理事长被宣布当选无效,不仅该收购行为无效,公司此前一揽子重大决策也会无效,整个企业势必陷入混乱,进而影响企业发展和职工收入稳定。

近日,法院裁定驳回了这43名职工的起诉,避免了一起企业内部的动荡。

【点评】市中院要求,对当前此类纠纷,要更加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调解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修复并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下关法院对该案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化解了纠纷,解决了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是司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纠纷的生动实践。

本报通讯员 中法宣

本报记者 殷学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