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前门拆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案

 铎爷 2016-01-30

前门拆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案

由北京前门改造工程的拆迁补偿引发的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案,在整个北京前门地区吵得沸沸扬扬,可谓无人不晓。近日,随着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的下达,无情地宣告:退休退资的职工已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前门拆迁  天上掉馅饼自己没接着

北京紫兰时装店原来是位于北京前门的一家老百货公司,从1992年开始走国企改制之路,先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到1998年又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杨林(化名)就是这家企业的一名老职工,当1998年紫兰时装店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杨入资人民币8000元,成为紫兰时装店的股东。现杨已退休在家。

上班时单位濒临倒闭,效益很差,没想到退休后天上掉馅饼,凭空撒下钞票来。这是怎么回事?原来,2005年底,北京市老城区酝酿多年的前门大街拆迁改造正式进行,幸运的紫兰时装店共分得拆迁款人民币750余万元。20064月,紫兰时装店将该笔房屋拆迁款按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每个股东可分得20余万元。然而,杨林可就不幸运了,紫兰时装店以杨已退休,不是紫兰时装店的股东为由拒绝支付杨的份额。

 “我怎么不是股东?!”杨林可不答应。杨认为紫兰时装店在与他办理退休手续时,他是应紫兰时装店的要求签收了收到原入股本金的收条,但并未与紫兰时装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紫兰时装店也未召开股东会,更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在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档案中仍是紫兰时装店的股东。

紫兰时装店亦感到莫大的委屈:“要不是遇到这个拆迁,整个企业马上就死掉了,可以说任何一点油水都没有,想躲都躲不掉,谁会想要这个股东身份。”

根据紫兰时装店的说法,杨在紫兰时装店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紫兰时装店依公司章程对其股份进行了收购,勒紧腰带向杨支付了股金8000元,在当时能退还股金就不错了,以后的人还能不能退都是一个未知数。因此,紫兰时装店认为杨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与杨林同病相怜的还有4位退休职工。

对簿公堂    返还股金是否产生退股效力

20066月,杨林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系紫兰时装店的股东(另外3名股东也以同样诉求各自起诉)。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收购股份是否需经股东会决议,二是返还股金的行为是否产生退股效力。

紫兰时装店企业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本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和股东转让出资、股本结构调整等作出决议;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职、辞退、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时,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

鉴此杨认为职工退股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同时,杨林认为紫兰时装店所谓收购其股份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收购股份的事实。因为依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股份转让和收购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紫兰时装店既未办理股权转让,也未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收购。杨林说,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收购”即“买”的意思,涉及买卖关系就要谈到价格问题,但事实上从未涉及股价,也未签订书面收购股份协议。他因退休收取紫兰时装店返还的所入股金8000元,仅仅证明收回原入股股金的本金部分。

入股股金  法院认定“视为收购股价”

在法律依据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法律,只能依据一些已经相对滞后了的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进行。所以,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均驳回了杨林的诉讼请求,认定杨已丧失股东资格。法院认为,紫兰时装店的企业章程第十条并未将职工退股问题作为该企业股东会决议事项,故该章程第二十八条理应作为当事人之间办理股东退股事宜的依据,所以杨提出职工退股应由股东会决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次,杨因退休收取紫兰时装店退回的所入股金8000元,其在支出凭单中签名确认的行为证明杨收回股金的行为是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该款项即为紫兰时装店收回杨股份的价款。

二审法官北京市二中院民四庭法官宋毅博士在审理完该案后,心情却轻松不下来,对该案的思考也很久挥之不去。宋毅陷入一种深深的困惑中。

 “判决结果应该还可以更完美一些!”这不仅仅是宋毅的困惑和遗憾。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审判实践的困惑,何时能实现法律突围?

 

认为此案的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我们可以先看看以下几点事实:

1、“当1998年紫兰时装店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杨入资人民币8000元,成为紫兰时装店的股东。”杨林老先生成为股东,在1998年出资人民币8000元后成为紫兰时装店的股东,也就是说,从1998年起,紫兰时装店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该店的全部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等相关股东权益中,杨林老先生均依据股份比例享有。

2、“杨在紫兰时装店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紫兰时装店依公司章程对其股份进行了收购,勒紧腰带向杨支付了股金8000元。”案件中没有明确杨老先生是何时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紫兰时装店若回购杨老先生的股份,必须依据该店当时的所有者权益(经合法审计或资产评估后确实),退回杨的股金。“勒紧腰带向杨支付了股金8000元”并不能说明,紫兰时装店当时的所有者权益中,依据股份比例对应的仅是8000元。该店的说辞就是,杨当初入资8000元,现在他退休,退给他入资的8000元回购股份就算公平了。这显然是错误的!试问,98年到杨老退休,难道紫兰时装店没有发展吗?没有发展,何至于会出现后期的拆迁款人民币750余万元。这750万元,都是该店的所有者权益,也是由全体股东享有的权益之一。

3、杨老先生退休时的8000元与现在的20万元,这是25倍的变化。难道紫兰时装店在杨老先生退休后,能发生这么大的权益变化吗?显然不是!

4、很明显,杨老先生在退休时候,紫兰时装店给他的不能算是退股金,而仅仅是其股权权益的一部分而已。紫兰时装店应该公平合理的进行该店权益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所有权益,然后依据杨老先生的股份比例,收购其股份,并给予其对价的股权回购款。

上述案件中,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公平因素和杨老先生作为弱势(不清楚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什么)情形,这样裁决,显然造成本案显失公平,同时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建议

作为职工持股或类似方式持股的员工,在特殊情况下(离职或退休等)出让自己的股份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下述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转让股权/股份的价格以“不低于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标准来进行。但现实中许多公司的“净资产值”是否物有所值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自己不能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值”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人员,或向公司所有财务报表等文件基本文件做参考。

2、持股员工在退股前,不要轻易与公司签署任何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文件,特别是股份/股权回购协议,否则将导致自己获取/争取相应股东权益之时处于不利地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