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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回避制度

 老刘tdrhg 2016-01-30

                  古代的回避制度 

                      作者  任 蒙  

    又一个新时期即将来临,过去一百多年间中国发生的变化真正值得历史纪念。首先是曾被六百多个帝王耍过的封建把戏崩了台子,后来的几代人也嗅到它霉进骨子里的臭气。但也有人说过“公道话”:一种社会制度能够维系两千多年,不能说它一点可取之处都没有。这使人想起了古代的回避制度。

    封建社会的回避制度主要表现在官吏管理方面,最早始于汉代,后来不断发展完善。魏晋时,已有了官吏任用回避亲属的规定,到了唐代就规定得更具体了,亲属不可在同一机构做官。当然,仅仅这样要求是不够的,唐代又建立了地域回避制,即官员回避本籍。宋代将这种回避作为一项重要的保廉举措,规定州、军、监不得以本籍人充任。明初洪武年间就定下了南北更调之制,《明史·选举志》载:“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其中包括学官不选任于本郡,巡抚不选任于本省等。清朝对此更加明确和严格,选派官吏必须距其本籍五百里以上,阡陌小道也要计以里程;五百里以内者,即使不在一个省也不行。距籍五百里,主要指县以上各级行政长官。清末又明令府、州、县其他一些官员“不得在本州、本县及距离本籍三百里以内当差”。清代作为封建社会的晚期,回避制度较之以往要明细得多。在亲属回避制中,明确不论血亲姻亲,只要是同在一省或一个衙门任职,必须回避,包括后来者,也包括官小者。

    除了考核选任官吏外,古代还有其他方面的回避制度,也都是为防止官吏徇私舞弊而制定的。如负责科举的考官要避亲,举荐人才要避乡等。由于各级地方长官尤其是“县父母”的一项主要职责是亲自断狱息讼,因而历代王朝都比较重视从法律上明确回避制度。《唐六典》载:如果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仇隙或亲属关系,应换人办案。以后各代相继承袭和发展了这项特殊回避制度。《大元通制》强调:“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清代则立条,违犯刑审回避规定的,施以笞杖等惩处。不过,因为封建体制本身的荒谬,回避制度即使落实得再好,也无法解决官吏的徇私枉法问题。但它作为一种养廉的补救措施,多少曾起过一些作用。

    今天,全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回避制的专章。在人事管理上,也不断有人提请和研讨建立回避制的问题。有的认为干部回避应分为地区回避和社会关系回避两种类型,但同时还应有具体可行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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