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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专题】中国古代各朝代是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Povetkin 2016-12-17

公元前221年,秦国统一六国,秦始皇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一、皇帝制:

取“三皇五帝”称号,合二而一,称皇帝。皇帝自称“朕”,“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并废除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

二、 三公九卿制

中央机构:丞相(“百官之长”,皇帝助手,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协助皇帝掌握军队,为全国武装部队之首脑)、御史大夫(掌“监察”,监察“百官”,又为“副丞相”,牵制丞相,防止丞相专权)

九卿: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御用车马;廷尉,掌刑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宗室谱系、名籍;治粟内史,掌财政;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及皇帝的生活供应。九卿之外,还有列卿,如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少府,掌修治宫室等。

三、郡县制

秦初全国设36郡,秦末增至40郡(京畿不设郡,设内史以别于其他郡)。

郡守为一郡最高长官,郡守下设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军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设县令或县长,下设县尉(掌管全县军事)、县丞(助理设县令或县长,并负责司法裁判)。县内分若干乡,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收租税和征发徭役)、游激(负责治安)。乡下有里、亭、邮等。

上计制:各郡每年必须定期向中央报告本地的租税收入、户口统计、治安情况,是为上计。

四、秦律

秦朝的法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法律条文;二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三是地方政府发布的文告;四是审理案件的准则和法律条文程式的规定。秦律条目繁杂、法网严密,突出表现出维护地主阶级封建国家和私人财产的根本原则。

五、军队

秦朝军队分为三种:一是材官,也称“材士”,即步兵;二是骑士,也称“车骑”,即车兵和骑兵;三是楼船,即水兵。如调动军队,必须有皇帝的兵符或盖有御玺的命令,这种军事制度显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特点。

六、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

七、北征匈奴、修长城、焚书坑儒



●汉高祖刘邦

公元前202年二月,刘邦即皇帝位,是为汉高祖。五月定都长安。

一、汉承秦制

刘邦在创建西汉王朝时,在政治上未采用周代的分封诸侯制度,基本上沿用了秦始皇创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即在中央,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机构,即朝廷,由三公九卿组成,地方行政基本上是郡县制度。史称这一情况为“汉承秦制”。

汉朝地方除了推行郡县制外,还分封诸王,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称“郡国并行制”。

二、汉律

刘邦入咸阳时,“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西汉建立后,萧何依《秦律》制定《汉律》。在除去“夷三族及连坐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兴律》、《户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叔孙通又作傍章18篇,以补《九章律》不足。

三、军队

中央设南北军,分别由卫尉、中尉统领,作为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地方设有预备军,分别设材官和骑士,由郡守和郡尉掌管。常备军和预备队由郡国调来的“正卒”充任。

●汉武帝刘彻

一、推恩令、酎金夺侯和左官律、附益之法

汉武帝采取主父偃的建议,实施推恩令。规定诸侯王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诸子在王国范围内分封土地。推恩令施行后,封国越来越小,分封势力大为削弱。

所谓左官律,即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且不得入朝为官。

附益之法,即严禁官吏和诸侯串通一气,结党营私,以达到孤立诸侯王的目的。

酎金夺侯,汉武帝以诸侯王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足或斤两不足,夺贵族侯爵。

二、设立中朝:尚书、侍中、中书组成“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逐渐成为执行政务的机关。

三、选才

汉初,官吏来源:一、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二、选自郎官。郎官多出自“任子”和“赀选”。

汉武帝时,建立新的选拔制:一、察举制。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成定制。武帝时,明文规定,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推举,经考核,任以官职。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进行选举,取消资产的限制。二、征召。三、选用博士子弟。武帝时设五经博士,并置弟子员,每年考试凡能通一经以上者,即有机会授以官职或被选为郎官。

四、军队

常备军中增八校尉,隶属北军;增设期门军、羽林军,隶属南军。又增设楼船。

五、独尊儒术,重用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代替汉初黄老无为思想,成为正统思想。

六、刺史制度

武帝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个州部(监察区),每个州部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刺史“以六条问事”,一条是监察“强宗豪右”,五条是监察郡守、尉和王国相。征和四年(前89年),又于首都所在地设司隶校尉,掌纠察京师百官(三公除外)和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七郡。这套监察制度比秦朝的监察制度严密得多,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整个官僚机构的控制。

●汉光武帝刘秀

一、加强尚书台,削弱三公

尚书台原系掌管皇帝秘书事务,负责公文发放的机构,所任官吏,资浅任轻。东汉时,尚书台设尚书令一人,为尚书台主管长官,尚书仆射一人,为尚书台副长官,下设尚书六人,分管六曹事务。全国政务通归尚书台管理,最后总揽于皇帝。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更名为司徒、司马、司空,无实权。九卿的权力也被三曹尚书分割取代。

二、退功臣,重用文吏

三、监察制度

东汉初年,就恢复了西汉时设置过的三套监察机构,而且有所加强。

1.御史台——东汉初年,改御史大夫为司空,管工程。原属御史大夫的御史中丞主管御史台(府),掌监察。御史中丞下有治书侍御史二人,掌解释法律条文;侍御史十五人,掌察举官吏违法,接受公卿、郡吏奏事。

2.司隶校尉——西汉武帝时置司隶校尉,至成帝时废除。东汉又复置,兼领一州事,设从事史十二人,主管察举中央百官犯法者和本部各郡事务。

3.州刺史——东汉初年,在司隶校尉辖区之外,分全国为十二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刺史于每年八月巡行所属郡国,检阅刑狱情况,考察长吏政绩,年终奏于皇帝。刺史的属官与司隶校尉略同。

三套监察机构的恢复和加强,对加强皇帝的权力起了巨大的作用。

四、确定州郡县地方行政机构,在汉光武帝时逐渐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管理制度

五、军队

东汉光武帝时,集军权于中央撤销了郡国都尉的建制,将兵权并归守、相。后又取消了各郡、国的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四种常备军,还取消了每年一度的都试制度。从此,守、相的军权也被取消了。郡、国的军队很少,一般不能作战。大的战争要依靠中央的军队。

中央的军队主要有四支。在首都有两支,就是南军和北军。南军又分两部,一部归光禄勋管辖,下设有七署,就是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羽林左监、羽林右监,掌守卫宫殿和侍从;另一部归卫尉管辖,掌守卫宫门。北军置中候一人,下分为五营,就是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每营设校尉一人,掌营兵,保卫京师。

地方上有两支,一为黎阳营,合幽、冀、并三州兵骑而成,驻黎阳(今河南浚〔xùn迅〕县东),以谒者监军。主要任务是守卫黄河以北,以为首都雒阳北面的屏障。一为雍营,驻雍(今陕西凤翔南),主要任务是守卫三辅(左冯翊、右扶风、京兆尹,为西汉皇陵所在地),亦是首都雒阳西面的屏障。安帝时,为了防御鲜卑贵族的侵扰,又增置渔阳(今北京怀柔)营兵。此外,还有使匈奴中郎将、度辽将军、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统率的边防驻军,亦直属于中央。


隋文帝即位以后,即大力革新朝政,废除北周的落后制度,采用了一些汉魏以来实行的符合需要的制度,另外还有所创新,史称“维新朝政”。

一、三省六部制

在中央,废除了北周实行的“六官制”,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内史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yè叶)。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包括仆射)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

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民、礼、兵、刑、工等六部。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二、州县制

在地方上,隋文帝撤销了郡一级建制,改地方行政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吏都由吏部任免,每年进行考核。州县佐吏三年必须更换,不得连任,且必须用外地人,这改变了秦汉以来地方官自聘僚属的惯例,防止了本地豪强地主垄断地方政权,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三、开皇律

隋文帝即位后,制定《开皇律》五百条。主要内容:其一,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分为二十等。其二,规定对“十恶”者要严惩不贷。其三,八议之科。规定八种人犯罪要给予减免。《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一些酷刑,简化了律文,是唐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四、府兵制

开皇十年(590年),隋文帝对府兵制做了重大改革。府兵制原为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为职业军人,兵士都由军府统领,不列入州县户籍,家属也随营居住,编为军户。改革后,军人除仍有军籍、隶属军府外,又与其家属一起编为民户,隶属于州县;有了固定的住处,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从事生产;同则还要按规定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执行其它任务。从此,府兵制与均田制结合起来,成为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制度。

关于府兵统率方面,沿用“魏、周十二大将军之遗制”,设置十二卫,每卫置大将军,总隶于皇帝。隋炀帝时,兵府称鹰扬府。

五、科举制

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九品中正制,选官不问门第。令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官。

隋炀帝即位后,创立进士科,这标志着科举制的产生。“科举”即分科取士之意。这一制度产生后,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联系起来,成为以后士人仕进的必由之路。科举制的产生,打破了数百年来世族门阀垄断仕途的局面,一般地主子弟甚至贫寒子弟也可能由此走上仕途。从此,选拔官吏之权从世家大族手中收归中央政府,从制度上限制了世家大族把持政治大权,为庶族地主参与政权开辟了道路。

六、营建东都,挖通京杭大运河(从南到北,江南河、山阳渎、通济渠、永济渠)


一、三省六部制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二、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州县和道 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三、唐律疏议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

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定为“十恶”。对属于“十恶”的罪要严惩,而且大多不能减、赎,有些甚至遇大赦也不能免罪。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剥削,唐律对隐匿户口、谎报年龄、私自出家以及不按期交纳租调服徭役者,规定了各种刑罚。唐律还规定了贵族、官僚、平民、部曲以及奴婢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罪、赎罪以及用官抵罪。平民如果冒犯贵族、官僚,要加等治罪。主人可以任意殴打部曲甚至打死。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奴婢。

四、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

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改进科举制度 武则天增加进士科的录取人数,开创殿试制度,亲行殿试。以文词取士,不重经学。还曾增设武举。这些做法都为庶族地主知识分子和有文武才能的人大开仕进之门。选贤任能 武则天很喜欢正直而有才能的人,又肯破格选贤任能。当时的名相狄仁杰、张柬之,后来开元时期的名相姚崇、宋璟等,都是她选拔的,有的得到重用。

五、氏族志

唐初,以崔、卢、李、郑为首的山东士族仍旧根深蒂固,自命清高。唐太宗为了太高皇室地位,令高士廉等刊正姓氏,修《氏族志》,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山东士族被降为第三等,共收录二百九十三姓,一千六百家五十一家,分为九等,颁于天下。通过这次修《氏族志》,一部分的庶族地主获得了士族身份,没落的门阀士族进一步受到打击,只有李唐皇室所属的关陇士族能大体保持过去的地位,对巩固唐王朝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六、姓氏录

武则天时,废除唐太宗时所撰《氏族志》,另修《姓氏录》。打破以往士、庶界限,按照现任官职的高低,另立门第序列。以高级贵族至尚书仆射之姓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为第二姓,都以品位高下序其等级,共九等。凡有军功至五品的,不论出身,都升入谱中,列为“士流”。对于削弱士族,扶植庶族,具有进步意义。

七、府兵与募兵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陆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

唐玄宗时,府兵制度遭破坏:1、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被破坏,府兵制失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2、吏治败坏;3、府兵负担过重,人们视兵役为畏途。至开元年间,府兵制基本取代了募兵制。



一、宋太祖时,杯酒释兵权,收回军权

二、中央制度

宋初的中央政权在形式上大致沿袭唐朝制度,但实际上省、台、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除少数部门外,多为闲散机构,有名无实。

宰相也不再由三省长官充当,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常称为“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宰执办公地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但宋朝宰相仅负责行政,最高军事首脑则是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亦称“执政”)。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共掌文武大权;另外,又设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亦称“计相”,地位略次于执政。

中书、三司、枢密分别对皇帝直接负责。这样,原来集政权、财权、军权于一身的宰相的权力被一分为三,宰执、枢密使、三司使互相牵制,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对政权的直接控制。

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置谏官。谏官不仅任谏职,而是常常与台官一道,弹劾宰执、大臣,使相权进一步受到牵制。

三、地方制度

在地方上,宋初将全国分为十道,太宗时,又改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目还有增加。各路大体有四司:安抚使司,掌一路兵民之事,简称“帅司”;转运使司,掌一路财赋,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一路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一路常平仓、义仓、赈灾事,简称“仓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还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州、县两级。

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又设立州通判一职,用以监视知州,所发文书要知州与通判同时签署才生效。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还有管户口钱粮的主簿和管军事、治安的尉。这样,宋朝中央通过监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军政、财政、司法,督责地方官吏;又通过通判限制、分割知州的权力,从而加强了对地方上的控制。

另外,宋朝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的节度使兼管其他州、军(称为支郡)的作法,一般节度使除管所在的大藩府外,不再兼领支郡。并规定州的长官必须用文臣。这就大大减少了地方武装割据的可能。宋朝还实行官衔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官吏任用制度,即“官、职、差遣”制度。官即官名,如尚书,侍郎之类,只是一种虚衔,作为叙级、定薪俸之用;职亦称贴职,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荣誉衔,并无实际职掌,如学士、直阁之类;差遣才是官员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故亦称职事官,枢密使、三司使等,属于此类。

一般官员则在所担任的职务之前,冠以“判、知、权、管勾、提举”等字眼,如判寺事、知州、提举常平等,以示差遣。

四、财政和司法制度

唐末五代时期,财政制度混乱,各地藩镇的财赋收入多自己留充军费,很少上交朝廷。宋太祖有鉴于此,接受了赵普的建议,建立起了由中央控制的财政制度,“令诸州自今每岁受民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其后,又逐步建立健全了转运使、通判、主薄这样一套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地方支用“悉出于三司”。这样,“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地方政府的财权大大削弱。五代时期谈不到有司法制度,藩镇跋扈,任意杀伐滥刑,视人命如草芥,刑部形同虚设。宋朝除在各路由提点刑狱掌司法,严格法制以外,还规定:凡死刑必须申报中央复审核准。司法制度有所恢复,大权基本收归中央。

宋朝初年,通过上述各种措施,达到了“以大系小,丝牵绳联,总合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基本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军阀混战的弊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从另一方面看,北宋过分集权,也带来了严重的恶果:政权过分集中,使机构重叠,官员冗滥,职责不清,互相掣肘、推诿,唯唯诺诺,无所作为。军权过分集中,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指挥不灵,战斗力下降;地方上武装力量薄弱,不堪一击。财权过分集中,造成地方上财政拮据,物质基础薄弱。凡此种种,为北宋种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

五、军事制度

禁军不再设置最高统帅,罢去殿前都点检、副都点检和侍卫马步兵正副都指挥使的职位,而且把禁军两司(殿前司和侍卫马步兵司)分为三衙,即殿前司和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分别由殿前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和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三帅)统领,三帅互不隶属,负责禁军的管理和训练,只有领兵权,调兵权和发兵权由枢密院掌握,他们分别对皇帝负责。

宋朝在中央专设枢密院,负责军务。枢密院直接对皇帝负责,宰相及其他官员不得过问。而枢密院虽能调兵遣将,却又不能直接统兵。这样,就实现了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防止了武官将领权力过大。另外,遇有军事行动,统兵将领大多临时委派,平时军队实行“更戍法”,驻地几年一变,统兵将领也随之更换,“兵无常帅,帅无常师”,目的是防止武将拥兵自重,形成个人势力,策动兵变。

宋朝还按“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的原则部署兵力。宋初军队分为四种,即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是中央正规军,是北宋军队的主力。厢军是诸州的镇兵,由地方长官控制。乡兵是按户籍抽调的壮丁或招募的地方兵,其任务是在本地防守。蕃兵由边区少数民族组成,驻于边地。禁军选择身强力壮和武艺高强的壮丁担任,较其他军队待遇优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而且全部二十二万禁军中,一半驻京师,一半分守各地。这样,就保证了中央对地方的军事优势,“诸镇皆自知兵力精锐非京师之敌,莫敢有异心者”。

辽、西夏、金

辽:南面官北面官制、头下军制、四时捺钵;

西夏:西夏国所立制度,基本上仿照宋制。中央设置中书省、枢密院、三司和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财政和监察。还有农田司、群牧司、文思院等机构,分掌庶政。官员则由党项贵族和汉人分别担任,另有一些官职专授党项人。中央还设置“蕃学”和“汉学”,分别选蕃汉官吏子弟入学,以科举取士。地方上亦同宋制,设府、州。

金:勃极烈辅政制、正隆官制、猛安谋克制、南北选与策论进士


●蒙古

蒙古的政治、军事制度是与生产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牧民组织打破了原来的氏族制形式,实行领户分封制。全国的牧民按地区划分,每一地区按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编制,各设“长”以统领之。万户长和千户长由成吉思汗直接分封。当时有四万户长,九十五千户长,他们都是开国功臣,各有封区、封地和一定的封户。封户就是牧民,平时生产,即在大小领主的带领下,过着游牧生活,牧民要为大小领主提供赋役;战时在大小领主率领下作战。

铁木真还挑选壮丁组成一万人的“怯薛军(护卫军)”,由他直接统领。又制定了一部“大札撒”(法典),设置司法官员“札鲁忽赤”,以加强法制。蒙古部原来没有文字。铁木真战胜乃蛮部后,命畏兀儿人塔塔统阿用畏兀儿文字母拼写蒙古语,创造了蒙古文字。蒙古建国后,通行于全国。

●元世祖忽必烈

一、中央制度

元朝基本上沿袭了唐宋的中央制度,略有改变。

中书省 元朝在中央未采用三省制,而是实行一省制。即设立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后来皆由皇太子兼领,已成为虚衔。中书令以下,有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元朝尚右),即是实际的宰相。其下又有平章政事四员,为丞相之副贰;有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为执政官。自中书令至参知政事,都称为宰执。中书省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员。

枢密院 枢密院掌管兵权。长官为枢密使,也由皇太子兼领,实际上也是虚衔。另外设知枢密院事,后来即成为首官。其下又设同知枢密院事、枢密院副使、佥书枢密院事等。枢密院职权范围甚广,不仅掌理军机,且管宫禁宿卫及军官选授迁调事项。枢密院不能同中书省并列,地位低于中书省。自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后,中书省常以平章政事或右、左丞“商议枢密院事”,此举的目的在于使军、政二者取得联系,彼此沟通。

御史台 御史台(又称内台)掌管监察。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二员,其下为御史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御史台所辖机构有殿中司及察院,又有内八道肃政廉访司。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二员,掌管朝仪、殿中纪律及在京百官到任、假告等事故。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专掌刺举百官之事。内八道肃政廉访司为地方监察机构,其监察地区主要是腹里、辽东及两淮。

宣政院掌管佛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事务,通政院掌管驿站,将作院掌管工匠,太史院掌管天文历法,大宗正府掌管蒙古人的诉讼等。

二、地方制度

元朝的地方制度亦略同于唐宋,但有较大的改进。

行省制 地方政府,主要设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今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管。此外,则设有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各行省的组织均仿中书省,设丞相(但例不常设)、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以处理一省的政务,举凡民政、财政、军政无不统领。元朝的行省制,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朝以后,行省的名称一直沿用下来。

在中书省和行中书省下,又有路、府、州、县,共有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县一千一百二十七。路、府、州、县的关系,大致路领州、领县,而腹里或有领府、领州、领县者,府领州、领县,州领县。路、府、州也有不直接辖县者,府与州又有不隶于路而隶于省者,即所谓直隶府、州。

路设总管府,有达鲁花赤(蒙古语长官之意)、总管为长官,又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府有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等。州有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又有同知、判官等。县有达鲁花赤、县尹等官。各级达鲁花赤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亦参用色目人,往往不实际任事,而高居于众官之上,所以被称为监临官。道 在行省与路之间,还有道的设置。道分两种。一种道是设置宣慰使司,掌管军民之政,有宣慰使、同知、副使等官。这种道并不普遍,共有十一道,多在行省边陲地方。

另一种道是设置肃政廉访使司(初称提刑按察司),掌管稽查司法,有肃政廉访使、副使、佥事等官。这种道几遍全国,共有二十二道,分别受中央的御史台、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行御史台的领导,完全是监察机构。行院、行台 地方上除行省外,又有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元初凡有征伐之事,则设行枢密院主持军务,简称行院,事毕则罢。

。行御史台有二,一为江南行台,简称南台;一为陕西行台,简称西台。南台辖察院(置监察御史二十八员)和十道肃政廉访司,其监察地区为江浙、江西、湖广。西台辖察院(置监察御史二十员)和四道肃政廉访司,其监察地区为陕西、甘肃、四川、云南。南台和西台设官品秩同于中央御史台(内台)。

对边疆地区的管理 元朝很重视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当时的主要边疆地区有如下六处。

1.云南地区——云南地区以今云南为主体,东面和北面包括了今贵州、四川部分地区。西面和南面包括了今缅甸和泰国、越南部分地区。元初即在这里设云南行省,治今昆明。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忽必烈派去回回人赛典赤·赡思丁做第一任云南行省长官平章政事,又派汉人张立道做大理等处劝农官。赛典赤·赡思丁等教民播种稻谷桑麻,兴修农田水利,积极发展生产;又创建孔子庙,设立学校,大力提倡文化。张立道也修治昆明池(即昆明滇池),开辟良田万余顷;又教民改善栽桑养蚕方法,收利十倍于往昔。他们在云南的设施,大大推动了云南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2.东北地区——东北地区北至外兴安岭,东北至鄂霍次克海和库页岛,东临日本海。元初即在这里设辽阳行省,治今辽阳。行省下设辽阳、沈阳、广宁、大宁、东宁、开元、水达达等七路。其中开元路管辖松花江上中游一带,水达达路管辖松花江下游和黑龙江下游以及乌苏里江流域直至滨海一带。又黑龙江下游奴儿干地区设征东元帅府,其治所在黑龙江口特林地方,专门管辖黑龙江口一带和库页岛地方。奴儿干城(今特林)是元朝极东北地区的重镇,又是元朝流放犯人的地方,对于开发黑龙江下游一带,起了很大的作用。元朝政府为了加强对东北地区的控制,在辽阳行省设有驿站一百二十处。此外,又在黑龙江下游至出海口处,设有狗站十五所。这些驿站把东北各地联系起来,又把东北各地与元朝大都联系起来,这就大为便利了东北各民族互相交往和与内陆的往来。

3.岭北地区——岭北地区东至兴安岭,西至阿尔泰山,南抵大戈壁,北部包括今贝加尔湖、叶尼塞河流域和鄂毕河上游及其以北地区。元初即在这里设岭北行省,治今蒙古国乌兰巴托西南。元朝政府为了解决驻军供应问题,曾经不断派遣汉族士兵到漠北屯田,又屡命蒙古军前来屯田。因而屯田在许多地方出现,其中和林、称海(今蒙古国科布多东南)等地都成为屯田兴旺之区。漠北的屯田使军储比较充实,有利于巩固边防,也使蒙古地区的农业有了发展。

4.吐蕃地区——吐蕃地区以今西藏为主体,东面和北面包括了今四川、青海部分地区。西面包括了今克什米尔部分地区,南面包括了锡金、不丹等国及附近地区。元朝初年,忽必烈即封吐蕃喇嘛教萨斯迦派首领八思巴为国师,后来又加封他为帝师。忽必烈以后,元朝皇帝也都尊奉大喇嘛为帝师。帝师即是佛教的最高首领,统领全国佛教;又是西藏地区的最高政治首领,掌管西藏军民世俗事务。元朝对吐蕃地区的统治办法除委任帝师外,还在中央和地方设有管理机构,进行直接管辖。中央机构是宣政院(初名总制院),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管理吐蕃事务。地方机构是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宣慰司),即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吐蕃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乌思(今前藏)、藏(今后藏)、纳里·速古鲁孙(今阿里地区)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乌思藏宣慰司)。在宣慰司下,又设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此外,还在吐蕃设置驿站,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屯戍军队等。总之,从元朝开始,今西藏地区已正式成为我国行政区划的一部分。

5.畏兀儿地区——畏兀儿(今维吾尔族)地区以今新疆为主体,包括中亚的一部分。元朝在这里设都护府,长官为亦都护;又设宣慰司,长官为宣慰使;并在此驻军屯田,建立驿站,征收赋税等。
6.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包括了今台湾、澎湖及附近各岛。南宋时,澎湖隶福建晋江县。元朝仍隶晋江县,另于澎湖设巡检司,以管辖澎湖、台湾等地。

三、四等人制

四、军事制度

禁军与镇戍军

元朝的军队有禁军和镇戍军。禁军又分为怯薛军和五卫亲军。怯薛军是铁木真留下来的护卫军,起初名额较少,以后增为一万四千人,皆由蒙古勋贵子弟世袭充当,不归枢密院节制,而由皇帝或皇帝任命的大臣直接控制。不过怯薛军已经变成皇帝周围拥有特权的贵族集团,禁军主要已是五卫亲军。

五卫亲军负责保卫京城,是元世祖忽必烈时成立的,可由汉人充当,共有左、右、前、后、中五卫,每卫约万人,设都指挥使统领,皆隶属于枢密院。另外,为了防范汉军,忽必烈及其以后的皇帝,又从色目人中选拔壮勇者组成亲军,以其族属之名为名。这些由色目人组成的亲军日益比五卫亲军更见宠信。镇戍军驻防全国各地,也统属于枢密院,兵种分为蒙古军(由蒙古各部族人组成)、探马赤军(由蒙古诸属部族人组成)、汉军(由四个等级中的“汉人”组成)、新附军(南宋投降的军队)等。

其中蒙古军大都驻防在黄河流域河南、河北、山东一带,占据天下的腹心,而探马赤军、汉军及新附军则多驻防在淮河和长江以南,并有一部分蒙古军与之相参驻防。此外,元朝又派宗室诸王领兵出镇边疆要地,以加强对边远地区的统治。如和林、云南、河西、辽东、回回、畏吾各地,皆有宗王镇守。又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当地的民族兵戍守。如辽东有乣军、高丽军、女直(女真)军,云南有寸白军,福建有畲(shē赊)军等。这些军队均不离本地方,因称为乡兵。

军屯与军户 为了巩固驻防,便于军粮的供给,军队普遍进行屯田。大致五卫亲军环戍京城,皆随营地设立屯田,外地镇戍各军也无不开辟土地,从事屯种。从北方的和林到南疆的云南各地,到处都有军屯可见。为了保证兵源,元朝又实行军户制度。凡民户被签军之后,即被编入军籍,称为军户。军户是世袭的,其子孙永远为军。元朝规定,军户有土地在四顷之内,可以免交税粮,并免除其他各种差役;但一切军需如鞍马、衣装、器械等皆需自备。因为军户要自备军需,所以按照制度,军户应由“殷实人户”充当。而实际上北方民户曾屡被签军,没有那么多的“殷实人户”,结果充当军户者多是中等人家或贫困下户。特别是南宋的士兵归附元朝后,其家也变为军户,而这些军户则更大都是贫困户,因为南宋时多是无业之人投雇当兵。于是一般军户苦于供应军需,常常造成倾家荡产。

五、法律

铁木真时,使用的法律是大札撒。

元世祖建元朝前,使用金朝法律。建元后开始制定的法律《至元新格》,这是元朝第一部法典。
元仁宗时,编成《风宪宏纲》。元英宗时,编订成《大元通制》,几乎与此同时出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元顺帝时,还颁布了《至正条格》。

元法特点:第一,浓厚的民族歧视,公开宣布各民族法律上的不平等;第二,增强蒙汉贵族官僚地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加强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和佃户受到更严重的剥削和压迫;第三,僧侣地主在法律上享有特权,但严厉禁止人民利用宗教进行反抗斗争。



一、中央机构

六部 在中央机构方面,朱元璋建国之初,仍沿袭元制,设立中书省,综理政务。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中书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这时六部是中书省的机构,尚书不过是丞相的属员,丞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

洪武时,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以极刑。这个规定永为后人遵守。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提高六部的地位,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直接对皇帝负责。

六部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机构。六部各有尚书、侍郎,皆为堂上官,下设各司,以理事务,都称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皆为司官、属官。吏部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大权,在六部中权最重。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选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文官的考核与任免,即由这两个司的司官赞理尚书进行。六部中权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兵部主管军队调遣、武官及士官的升迁。有关军事的会议,也由兵部主持。

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侍郎常出外督师,参赞军务,甚至协理京营戎政,兼领禁军。兵部也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以武选清吏司最为重要。凡武官、士官的选用以及罢黜,皆归武选司。户部主管土地、户口、赋税、俸饷、粮仓、钱库、铸钱等等,其中主要是征收赋税。

户部因为事务繁重,按省下设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之事。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审定和执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因为讼事繁重,也按省分为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

刑部在六部中的权力较小,受到很多制约。首先大狱要由三法司审理,称为“三司会审”。所谓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凡有大狱发生,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又有朝审、大审、热审。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公、侯、伯和三法司会审重囚,由吏部尚书主笔,有时大学士也参与。大审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员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罪囚,每五年举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书等只能在旁列侍。热审是每年盛暑时在京师审录轻罪囚犯,或释放,或减罪等。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机关厂(东厂)、卫(锦衣卫)掌管诏狱,最为残酷,可以胡作非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礼部主管礼仪、祭祀、学校、朝贡、宴会等,也分四个司,事情也很多。工部主管修建宫殿、衙署、陵墓,以及开采、织造、治河、屯田等,也分为四个司,是容易贪污的部门。

内阁 因此,朱元璋废丞相后,便设置殿(华盖殿、武英殿等)、阁(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皆为正五品,使侍左右,备顾问,并不参预机务,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仅承旨办事而已。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入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但这时内阁仍是皇帝的秘书处,入阁者官位并不高,仅是六、七品的小官,有的升至大学士,也不过是五品官,而且不设置属官,不得干预诸衙门职掌,诸衙门奏事也不通告他们。阁臣虽说参预机务,仅备顾问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参决,皆由皇帝决定。以后仁宗、宣宗时,阁臣逐渐进官,进至尚书、侍郎等。从这之后,阁臣的官衔一般是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士,这样他们的地位就高起来了。另外,内阁的职权也在发生变化。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

特别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所谓票拟,即是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内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内阁票拟必经皇帝批示才有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那里,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决定,所以票拟极其重要,这是内阁最大的权力所在。

自从内阁职在票拟之后,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为避宰相之名,统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票拟即由首辅执笔,其他辅臣不过参论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中央还设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机构,以管理军事、监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军事机关,即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明初原设大都督府,节制天下兵马,大都督成为全国最高的军事长官。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太大,即将大都督府分为五府,使之分别统领在京及在外的军队。设左、右都督(正一品)为各府的长官,以治理府事。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掌兵权。兵部是任命将领、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调兵必须奉旨),但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则是主管军籍和军政的机构,虽然分领在京及在各地的军队,但不能自己调遣军队及任命将领。这二者互相钳制,又都不能指挥军队,以使最高统一指挥权操于皇帝手中。但是明成祖永乐以后,有关兵事大权尽归兵部,而五府不过徒拥虚名而已。

都察院为明代所创设,把历代相沿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袭历代的御史台制。都察院是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其下设有十三道(按省分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计一百一十人。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操弹劾及建言之权,关于官吏的考察升降,则会同吏部进行,关于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监察御史官品虽低,但权势很大,对王公大臣都有权加以纠劾。尤其监察御史在外稽察州县,则称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权力极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另外,在监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等官,共五十余人。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给事中权力很大,一是有封驳权,诏令有不当者,可以封还;一是有劾奏权,如官员有违法事实,可以劾奏;一是有论事权,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大理寺是司法机关,主管复审大案,平反冤狱,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凡刑部、都察院问过案件,皆移送大理寺复审,听候指驳。通政司是明代创设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朱元璋认为政务如水,应当使之常通,即下情上达之意,所以这个机关以通政为名。

二、地方制度

省、道、府、县 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意义实有不同。元朝的行中书省职权太大,几乎无所不统,而布政司的职权则仅限于掌管民政、财政。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终明之世不变。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又设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

布政使俗称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与财政,实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权重位尊。参政、参议掌管各道事务,详见于下。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为三司。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监察,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均无定员。按察使不仅主管一省刑狱,也兼有纠劾官吏之责,俗称为按台或臬台。副使、佥事的职务是分道管事,详见于下。都司掌管军政,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都指挥使的官品高于布、按二司,号称为二品大帅,凡有联名公文,序衔皆在二司官之上。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这样,三司分权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形成独立局面。但事无总统,又有运转不灵之弊。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

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但日久之后,也变成定制,到清代便把总督、巡抚作为一省的最高长官。省以下有道的设置,但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道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分守道与分巡道两种。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粮的,称为分守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道。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称为分巡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九道。省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府,直隶于布政司。全国共有府一百五十九个。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俗称别驾,正六品)无定员,推官一人(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知府掌一府之政,在明初很受重视,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赐给敕书,以加强威权。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掌理刑名。但两京府的组织不同,在府之上,没有布政使。北京称为顺天府,设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后减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从六品),等等。南京称为应天府,设官同于顺天府。府以下为县,全国共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一个。县有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知县掌一县之政。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州 另外,还有州的设置,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州分为直隶州(隶于布政司)和散州(隶于府),直隶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县,但州官品秩皆相同。州有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无定员。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军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等事。

三、明代的兵制

明朝的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卫、所两级,叫做“卫所制度”。大致五千六百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司,卫的长官是指挥使(正三品)。一卫辖有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一人(正五品)。千户所辖有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一人(正六品)。百户所辖有总旗二,小旗十。约五十人为一总旗,一个总旗领五个小旗,约十人为一小旗。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自京师至府、县皆有卫、所。卫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统计,全国卫、所兵数有一百二十余万。永乐以后,卫、所兵数达到二百七十余万。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明初又实行军户和屯田制度。凡军士都是世袭的,单独编户籍,叫作军户。全国军户约有二百万家,占全国户数很大的比例。凡各地卫、所皆实行屯田,以保证军饷的供应。军士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屯田者专事耕垦,供应军粮;守城者专务防守操练。军士守城与屯种的比例,大致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陆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初一个时期之内,几乎无军不屯,军队大体能够屯田自养,屯田收入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国家免去养兵之费,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遇有战事发生,则由兵部奉旨调卫、所兵,临时命将充总兵官,发给印信,统兵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官交还印信,兵士回到卫、所。这样将不专军,军无私将,而军权集于中央。

四、法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据唐律及明初实际情况写成的。全书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改变唐律的篇目,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大明律》的刑名有五,即笞、杖、徒、流、死。但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刺字、充军等刑。《大明律》的主要内容是从各方面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封建统治制度。如为了镇压反抗、冒犯皇权及触犯纲常名教的行为,《大明律》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十恶,凡犯十恶之条者皆从重治罪,并且遇赦不赦。又如为了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大明律》专设“奸党”一条,用以禁治大臣结党弄权。又如为了保障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大明律》对于隐匿户口及田产以逃避赋役者,莫不加以处罚。此外,《大明律》还规定了各阶级和各等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如有所谓“八议”之条,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兵,用以优待皇亲国戚及勋贵显宦之家。凡在“八议”者犯法,官吏不得擅自勾问,只能奏闻请旨。若奉旨推问,则开列应得之罪,由皇帝裁决。又如规定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家长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家长者则绞,骂家长者亦绞。若家长不告官府而殴死有罪奴婢者,仅杖一百,如果杀死无罪奴婢者,也只杖六十、徒一年。凡雇工人殴家长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家长者绞,殴死家长者斩,故意杀家长者凌迟处死。若家长殴雇工人未折伤者勿论,折伤雇工人者较凡人减罪三等,殴死雇工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雇工人者绞,过失杀雇工人者勿论。

《大诰》 明初的法律除《大明律》外,还有朱元璋所亲撰的《大诰》三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作《大诰》七十四条,又于次年作《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及《大诰三编》四十三条,皆颁示于天下学宫,作为师生必读的教本。并且规定一切军民也必须熟观,要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等罪,可以减罪一等;如果没有此本,则加罪一等。此令一出,于是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朱元璋皆赐钱遣归。《大诰》三编的主要内容是列举明政府用严刑峻法所处理的种种案件。凡所列凌迟、枭首、族诛等案件不只千百,而斩首以下等案件则至万余,这些案件大都出自朱元璋的亲裁。朱元璋决断这些案件,多是法外用刑,用刑要较《大明律》重得多。《大诰》三编中有种种酷刑,如有族诛、凌迟、枭首、挑筋、去指、断手、砍脚等,不下三十余种。朱元璋颁行《大诰》三编的目的,即在于公布一系列酷刑案件,用以威慑及警戒臣民,使之安分守己,不敢轻易犯法。《大诰》三编是朱元璋用严刑峻法治理臣民的记录,也是朱元璋推行专制主义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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