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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示证的难与不难

 刘锡春律师 2016-02-01


作者:汪寅 乔亦丹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来源:《检察日报》

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公诉人在庭审示证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摄像机或电脑等将证据逐项展示的一种新型示证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破解多媒体示证中存在的难题,如何高效准确地出示证据,是检察实务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期遴选四地做法,就如何完善多媒体示证进行交流和探讨。

 

图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在法庭进行多媒体示证。黄敏摄


分出主次 注重细节


汪寅


在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中,多媒体示证被广泛应用。对这类案件进行多媒体示证应注意分出主次、把握细节。 

    

一是演示的证据要分主次轻重。其一,证据要按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组合出示。这种组合方式,能够从关键环节上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有力地指控犯罪。其二,对证据的重点内容进行突出展示。在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为提高庭审效率,一般采用局部放大、颜色标注等形式,对讯(询)问笔录重点内容进行突出展示。这种方法亦被用于突出展示领导批示件、干部任职文件等书证。其三,注重证据说明和证据小结。为提高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效率,常采用对证据进行打包出示的方法。为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要进行必要的注释和归纳。如对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可利用时间轨迹轴图表反映被告人职务升迁的情况。在一组犯罪事实证据出示完后,可制作结构图示对该组证据进行小结,就证据体系综合阐述公诉方的意见。 

    

二是注意把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示证的同步性。一方面,注重审查出示证据的形式要件。多媒体示证把各种类型的证据展现在大屏幕上,故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拟出示的证据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如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或者证人的签名、捺印;书证、物证照片上有无提取人、拍摄人的签名;查封、扣押文书上是否有见证人签字等细节问题。另一方面,注重示证的同步性。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一般专门配备多媒体示证辅助人员,公诉人同辅助人员应互相配合,提高多媒体辅助示证的同步性。由于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有多名公诉人分担举证工作,故在制作时,需考虑各个公诉人的语速、停顿习惯等细节,精确设置各份证据出示的时间。 

    

三是注重做好多媒体示证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应注重庭审模拟演练。公诉人应当根据审查工作中被告人、证人的表现,充分做好翻供、翻证的预案,多媒体示证系统也应准备相应的备用方案。多媒体示证辅助人员要对出示的每份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确保证据无错漏、无瑕疵。在庭审前,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反复地模拟演练,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另一方面,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多媒体示证展示设备一般由法院提供。在制作前,公诉人和多媒体示证辅助人员要前往法庭,实地考察法庭大小、灯光强弱等环境因素,熟悉示证设备。开庭前,与法院共同做好设备的放置、调试和检查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三个突出”提升示证效果


乔亦丹 岳永杰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多媒体示证方面探索较早。从2000年开始,在大要案的审理中,多媒体示证已成为公诉工作的必选动作。通过多媒体示证,公诉质量得以提升,庭审效果得以增强。概括起来,做好多媒体示证工作,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在证据编排上突出导向性。多媒体示证犹如一部无声的电影,每部“电影”都有“主题”和“脉络”。“电影”的“主题”是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而“电影”的“脉络”就是指控思路。要让法庭上的“观众”理解并认可指控的罪名,在运用多媒体示证时就必须遵循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不能无目的地罗列展示证据。比如,在出庭公诉广东省深圳市原市长徐某涉嫌受贿案时,郑州市检察院的多媒体示证就体现了鲜明的导向性。公诉人首先演示了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图。该体系图分为几个部分,分别证明受贿犯罪构成的各个组成部分,使旁听人员直观地对案件有了全局性的认识。具体到每一起犯罪事实时,先显示证明本起事实的证据有几部分,证据分别证明哪些内容;每一部分按照证据种类又分为若干组,每组证据有若干份,每份证据、每组证据都显示证明了什么内容。这一层层的证据体系图就像一棵大树,而树枝上的树叶就是具体的每份证据。每出示完一组证据,多媒体显示又返回证据体系图中,使旁听者始终都能看到公诉人整个的指控思路,从而有力提升了庭审指控犯罪的效果。 

    

二是在证据展示上突出重点。首先,对于关键证据的关键部分要重点展示。譬如在出庭公诉张某滥用职权一案时,对于被告人在书证上的批示,公诉人将重点内容用红线标注,并将标注部分做放大处理。对于言词证据部分,将证人身份和主要证明内容用红线标注,并进行局部放大。放大的程度以当庭所有人员看清楚为标准。其次,对于关键证据要展示原汁原味的卷宗证据,而对于没有争议事实的证据,可以采用叠加展示、综合说明的方式出示,或者展示证据名称,对证明内容以图表等形式出示。 

    

三是在实际操作上要突出配合。多媒体示证辅助人员与出庭公诉人员的娴熟配合是多媒体示证系统充分发挥功效的保障。这种配合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节奏的配合。对于多媒体的播放,多媒体示证辅助人员要与公诉人在庭审前多演习,这样才能保证庭审上无缝衔接,恰到好处地起到对公诉人所出示证据进行辅助展示说明的作用。其次是内容的配合。多媒体示证辅助人员不仅要做到配合动作的熟练,而且要尽量多熟悉案件的证据内容,争取对案件证据的了解和掌握达到与公诉人同等的程度。因为面对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质证,公诉人很可能对出示证据顺序有所调整,多媒体示证辅助人员只有在对证据非常熟悉的情况下,才能够及时作出有效的调整。为了达到庭审中高度配合的效果,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高度重视庭前的实地演练,同时为确保万无一失,在庭审中检察人员大都准备两台电脑,一台示证,一台备用。 

    

当然,随着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普遍提升以及检察机关对电子卷宗的大力推行,笔者认为,多媒体示证应当逐步过渡为由公诉人亲自制作和演示,多媒体示证应当成为公诉人新的必备技能。如此,更能彰显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运用证据强化说理的控制能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演示难题需在事前解决


宋晓龙


2015年以来,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运用多媒体示证的案件均集中在该院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罪名涉及受贿罪、故意杀人罪,占全部出庭案件的7.7%。 


实践表明,办案过程中运用多媒体示证,切实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增强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 


但株洲市检察院在运用多媒体示证时遇到一些难题: 


一是公诉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缺乏制度规定。目前多媒体示证的制作全部由出庭公诉人自己完成,没有技术部门的指导、配合和帮助。这样,制作多媒体文件占用了公诉人的大量时间,不利于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有的公诉人因此嫌麻烦,不愿意运用多媒体示证。 


二是缺少统一的制作软件。目前,用于制作多媒体示证材料的软件很多,但没有统一规定,不能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制作,造成不同地方、不同案件、不同公诉人的多媒体示证形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三是与法院的协调配合不够。法院在组织开庭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的需要,没有配备相应的播放设备,法庭上的播放系统无法与示证PPT进行对接,大多时候是公诉人自带设备进行播放。 

    

为破解上述难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改变传统的出庭模式。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齐多媒体示证设备。 

    

二是增强技术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检察机关应组织公诉人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学习,培训一批技术骨干,同时建立健全公诉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配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法庭布置与运用多媒体示证的现场效果紧密相关,特别是法庭现场光线、音响设备等对多媒体示证效果的影响尤为关键。检察人员应当积极与法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调整好多媒体示证所需要的庭审布置和设备,使庭审示证效果达到最佳。 


四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开发多媒体示证、演示系统。两机关从制作到展示,均应采用统一的平台和软件进行开发,防止出现多媒体示证系统无法在法庭上演示的情况,保障多媒体示证效果。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走出误区构建常态机制


曹坚

    

当前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公开化、实质化要求公诉人强化举证、质证能力,多媒体示证无疑是一种科学、有效的举证手段。从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的实践情况来看,多媒体示证还需从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一是运用多媒体示证的范围应当逐步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案件向一般案件扩展。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能够直接将案件的相关证据向旁听人员乃至全社会予以展示,有效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以及进行法治宣传大有裨益。但是,多媒体示证不应局限于少数重点、热点案件,还应当适用于更多普通案件。以多媒体的方式直接展示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内容,供合议庭、被告人、辩护人在现场阅看,其效果肯定优于公诉人择要宣读证据,特别是便于被告人认可相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二是多媒体示证的证据类型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多媒体示证应当避免一个误区,即认为将案卷中的证据转化为电子形式当庭播放就是多媒体示证。多媒体是举证的手段和方式,其示证的对象是证据,八类法定证据均可以多媒体的方式展示。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庭审时八类证据均需要通过多媒体进行示证,如果不加区分一律使用多媒体形式,有可能造成举证拖延,影响庭审质效。笔者认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多媒体示证的重点。视听资料以音频、视频的方式存在,直观性强,其本身就要求当庭播放。笔者在出庭公诉孙某故意伤害交警致死一案时,当庭播放了行为地附近的监控录像、民警执法记录仪音频,取得了预期的举证效果。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采取多媒体示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一般不需要多媒体示证;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其出庭,当庭作证的效果优于多媒体示证。物证一般采取直接出示的方式,对不宜当庭出示的物证可以考虑通过多媒体播放相关物证的影像资料。 

    

三是采用适合庭审客观需要的多媒体示证软件系统。多媒体示证客观上会增加庭前准备的工作量,有的公诉人因为怕麻烦而不太愿意使用多媒体示证。其实,庭前增加的工作量相对于法庭审理的顺畅、高效运作而言还是值得的。笔者认为,以多媒体方式播放证据,将之前被告人亲笔签名认可的有罪供述展示于法庭之上,能起到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效果。如果能研发并推广应用多媒体示证软件系统,为公诉人庭前制作多媒体证据资料提供技术便利,降低多媒体示证的技术门槛,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公诉人倾向于选择使用多媒体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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