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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0金色童年0405 2016-02-05
信息内容:
  各工商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各责任单位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以下简称“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和宜昌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网络交易监管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网络交易监管坚持依法履职、主动作为、热情服务、辖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工商所和内设机构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应遵循本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局成立“网络交易监管先锋队”,由分管副局长任队长。网监队日常工作由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负责,注册、商广、公交、经检、消保、办公室、督察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

  第六条 市局“网络交易监管先锋队”以新招录的公务员为主要成员,在业务上隶属市场合同股领导,先锋队成员为网络交易监管员。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市场合同股职责

  (一)受领省局和宜昌市局各项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任务,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工作队”日常业务指导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培训。

  (二)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局实际,及时下达各类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全局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负责网络监管工作的督办、检查,制定考核标准;对督办后监管工作仍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交督察队通报批评,纳入目标考核奖惩。

  (四)收集网络交易监管信息,统计各类数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和总结;对疑难和重大涉网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研判;对涉网案源转办至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进行办理;对网络交易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组织点评。

  (五)负责涉网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标识链接的申请、审核,管理和收回工作。

  (六)办理其它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工商所职责

  (一)对市局转办的涉网案源及时指定办案人员办理,案件办结后将处罚决定书报市场合同股,未形成案件的及时书面向市局陈述情况。

  (二)对市局交办的涉网主体核查名单,及时分派到片区网格员,7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三)组织本所网络交易专项整治中需要实地开展的工作,落实督办,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组织本所辖区内涉网申诉、举报的受理和消费调解等工作。

  第九条 网络交易监管员职责

  (一)受领市场合同股下达的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任务,上报网络监管报表和工作总结。

  (二)及时处理网络监管平台模块中的待办事项,及时开展网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对本地网络交易中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为进行审查,督促其备案和修正;发现不平等格式条款提请点评,防止网络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利。

  (三)每月利用网络监管平台或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或阿里巴巴、天晟同城等交易平台,搜索全市涉网主体,并通过网监平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管理”模块及时、准确地建档、入库。

  (四)每月通过网监平台“已登记主体数据库信息管理”模块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监管,清理过期失效网站,不断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要做到底数清、信息准、动态明、档案全。

  (五)对无法建档入库的网络主体、疑难和重大涉网信息或疑似涉网案件信息及时提交市局市场合同股。

  (六)负责受理、解答涉网咨询,为片区网格员调处涉网消费纠分和网络执法办案提供网络信息或数据支撑。

  (七)完成其它网络监管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宣传学习。片区网格员、网络交易监管员应及时向辖区内网络交易监管经营者广泛宣传《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其了解网络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以电子商务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网络交易监管实地巡查内容、方式、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切实提升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系统操作。 网络交易监管员应详细掌握“湖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和“湖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网” 系统的各个组成模块及其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一网一平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开展搜索、建档、入库、监管、案源处置等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以网管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二条  定期登录。 网络交易监管员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网一平台”一次,查看上级通过系统“待办事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主体数据判定”模块发布的业务指令、各类信息,及时开展网上监管,处理有关业务和反馈有关情况,实现上下联动、高效运作。

  第十三条  搜索监测。 网络交易监管员要运用各类搜索引擎对导入的经济户口数据进行搜索监测,至少每2个月对已导入经济户口数据全部搜索一次;每月对新建档入库的涉网主体实施网上监管一次。各工商所要结合登记注册、网上监管、申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摸清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主体建档。  网络交易监管员通过上述途径收集的辖区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全部在系统中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档案,准确、全面记录网站名称、网址、类型、IP地址、ICP/ISP许可证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住所)、接入服务提供商、开办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数据信息,同时建立辖区管理书式登记台帐,每二个月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 网络交易监管员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断维护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数据项目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经营主体情况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对新发现的尚未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要及时录入,网站(网页)已关闭、停止使用或发生链接错误的要及时注销,以确保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数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  标识管理。 网络交易监管员依据《办法》规定,积极督促信誉良好、运行规范的网络经营主体申请营业执照“电子标识”和审核通过后的链接工作;对已链接营业执照“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主体加强监管和信息核查,如发现有不良行为,经警示后仍不改正,提请审核机构收回营业执照“电子标识”; 一个“电子标识”只对应一个网站(店),同一主体有多个网站(店)需分别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监管重点。 网络交易监管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交易型网站(B2B、B2C、C2C等交易及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网站(特别是提供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商品经营主体的网站(网页)。

  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履行《办法》赋予义务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①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②已登记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内容和信息进展监测;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④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或提供禁止类服务等违法违章行为;⑤是否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⑥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第十九条  监管记录。 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结束后,要在业务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全面地记录本次监管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以随时更新完善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必要时应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作为监管结果附件上传。

  第二十条  结果处理。 网络交易监管员要按计划任务,通过网上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存在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欺诈交易、不正当竞争、销售劣质和违禁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传销以及未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等不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违法违章行为,对收集的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及时导入平台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完善网络经营主体台帐;对涉网主体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或无法建档入库以及涉网案源的及时上报市局市场合同股分析研判,分配、移交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对网络经营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行政指导、即时处罚或者立案查处,并加强后续跟踪回访核查,确保监管到位,并督促符合条件的个人网店的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五章  监管流程

  第二十一条 市场合同股按照省局和宜昌市局下达的各项网络交易监管专项整治任务及日常监管的要求,下达工作计划,网络监管员按照计划及时开展网络监管。

  1.每个网络监管员负责1-2个搜索引擎(或交易平台),搜索平台内全市涉网经营主体;

  2.月初根据本局已建档入库的涉网主体总量,按照每人每月50—80家比例分派到各网络监管员,开展网络交易日常监管。

  3.各所反馈的核查信息,按照谁搜索、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监管员利用非工作时段不定时的开展搜索建档、网上监管,将无法建档、网络信息不完整网络主体或者疑难、重大涉网信息、涉网案件信息及时上报市场合同股。

  第二十三条 市场合同股对疑难、重大涉网信息、涉网案件信息进行研判,属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络监管员提交的无法建档、网络信息不完整网络主体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工商所。

  第二十四条 工商所根据辖区网格,将无法建档、网络信息不完整网络主体名单分派到片区网格员进行实地核查;将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指定办案人员负责承办;并将核查、承办结果上报市局市场合同股。

  第二十五条 片区网格员受领核查任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网络主体实地核查,填写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交所领导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将核查表上报市局合同股。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受领涉网案件承办任务后,对网络交易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行政指导、即时处罚或转为案源;对转为案源的应及时立案调查,按办案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行政指导文书、即时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报市局合同股。

 

第六章 督办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对工商所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第二十八条 工商所应根据本单位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充分利用督查、讲评、考核等手段,建立健全督办考核机制,有效推进网络交易监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场合同股要认真做好培育扶持工作,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与辖区内重点网站建立定期联络制度,经常上门走访,了解网站经营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同时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建言献策,整合各方资源,提供帮扶建议,引导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网络创业,促进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第三十条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信息调研,不断总结和探索新经验、好做法,努力开拓本局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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