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医生辞职:判决追回的违约金
事业单位编制内医生的辞职,始终是广大医生头痛的问题。编制、定期考核、人事考核、变更注册都如一座座大山压在辞职医生的头上,甚至根本不敢有想要离开的念头。即使想要辞职,当看到之前辞职的同事还在为了档案、医师资格证四处奔波时,是不是又动摇了呢?
之前写了《医生辞职那些事》一、二、三,仍然无法覆盖现实当中具体问题的处理。特别是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有规培当中辞职的,规培之后辞职的,规培一半考研的,规培过后工作几年未满服务期辞职的,签订的协议也千差万别。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案例,事业编制内的辞职医生史某与佛山某医院的辞职诉讼过程。医生聘任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辞职→双方协商违约金→达成一致→医生缴纳3万多元的违约金→办理辞职手续→医院起诉医生(这里原因不详)→法院判决医院退还医生已经缴纳的违约金。至于说医院为何要起诉医生,不知道具体原因。 先看判决结果:附完整判决书链接 http:///judgement/821a61cd7700496cb0405edeae78121d?keyword=%E4%BA%BA%E4%BA%8B%E4%BA%89%E8%AE%AE++%E5%8C%BB%E7%94%9F+%E8%A7%84%E8%8C%83 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34664.1元; 二、原告佛山某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培训费用183.22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学术会议也是专项培训 法院把参加学术会议认定为专项培训,这些报销费用都算到医院为医生培训所支出费用里面。
2009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参加了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2009年学术年会,报销费用1902元; 于2009年11月27日至30日与另一同事共同参加了广东省医学会病理学分会2009年学术年会,二人报销费用836元; 于2011年11月11日至14日参加了中华医学会组织的2011个体化医学和病理诊断学术论坛会议,报销费用1130元; 于2012年10月26日至28日参加了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病理年会,报销费用1611元
从判决来看,法院把医生参加这些学术会议也认为是专项培训,还是让人大跌眼镜的,现在的学术会议到底是什么样的作用,又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法官估计还在雾里看花吧。于是乎,法院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后工作满5年就可以抵消培训费用。这个案例双方约定了培训费的条款,培训时间从2009年开始,并且医生已经提前支付给医院报销的培训费用,经过加加减减、双方核算就有了判决医院返还医生培训费用183.22元的判决结果。
总之,这次判决保护了医生的合法权益,也提供了一种辞职途径。就是先与医院协商缴纳违约金数额和相关培训费用,满足医院要求后尽快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至于说能否追回,追回多少,要看合同约定、是否进行过专项培训、服务期限是否届满。
法院精彩语录市一医与医生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需赔偿违约金的约定效力问题。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并未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规定,而该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中违约金纠纷类似,故依前所述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