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原子主义:罗素在1905-1919年间所持有的一种观点,以其论文《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为代表。这种哲学也体现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一书中。它的基本立场是,语言要有意义,就必须在逻辑上分析为或还原为意义的原子成分。意义的其他成分由这些原子成分通过严格的逻辑程序建构出来。这样的逻辑分析程序可能揭示由日常语言遮蔽的、隐藏着的现实结构。明晰说明逻辑形式将清除各式各样传统的形而上学问题。 对罗素而言,有些逻辑原子是我们直接熟知的东西,例如“颜色或声音的片段,稍纵即逝的事物”。另外一此则是“属性和关系等等”。这些逻辑原子构成原子事实,它们由不带逻辑联结词的命题表示。 对于这一阶段的维特根斯坦而言,原子主义的基本项是相互独立的命题,它们由于在逻辑上描绘了可能的事态而具有意义。逻辑原子主义的基业由逻辑实证主义继承,虽然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自己都脱离了此项事业。 “我把自己的学说叫做逻辑原子主义,是因为我希望得到的、作为分析的最终产物的原子是逻辑原子而不是物理的原子……要点在于,我希望达到的原子是逻辑分析的原子,而不是物理分析的原子。” ——罗素:《逻辑和知识》,1956年,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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