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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史演义三】春秋时期

 刘刘4615 2016-02-10
2016-02-10 北京国税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诸侯并起,春秋五霸,中原争雄,东周衰微,社会演化。士农工商各有分业,井田制逐步瓦解。这一时期推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动力当属冶铁业的发展和铁农具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使用。铁农具逐渐取代木石农具,牛耕代替人力,使土地的精耕细作成为可能。

  平王东迁后,周王直接控制的土地面积缩小,逐渐失去了对诸侯的强大控制力,王权衰弱。由于农具的改革,生产技术的提高和人力资源的增加,以及“私田”的开辟,社会生产力发展较快,周初实行分封制时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土地、财税制度均受到极大的冲击,开启了一个大分化、大改组的风云变幻时期。

  这一时期推动税制变革的动力是诸侯之间的战争。天下土地由各诸侯国分给庶民,实行“履亩而税”,即按亩征税。自此,劳役税变革为实物税。

  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为振兴齐国,率先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肥瘠差异征收不同数量的赋税,肥地多征,瘠地减征。此乃历史上首次出现的产量分成税制,闪耀着公平的税收分配思想和经济伦理思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管仲还提出“取于民有度”的伦理原则。管仲制定“官山海”的国策,对盐、铁等山海资源实行官府专卖制,为后世国家垄断、建立专卖制开了先河。管仲运用官府的力量发展盐铁业,倡导“工商富国”的薄赋税政策,实行“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讥而不征”(《国语·齐语》),即对商人往来通关只盘查不征税,这是最原始的振兴商业的赋税政策。《管子》载:“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管仲相齐桓公(公元前685年至公元前643年在位)时,分齐国国都及近郊为二十一乡,其中“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士农工商必须分开居住,“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管子·小匡》)。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初者,始也;税亩,按亩征税;税率为十分之二。《春秋》载:“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即对公田根据其收成的多少缴纳10%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缴纳土地税,改写了夏商周以来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确实以田亩计税,是国家凭借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农业税。“初税亩”动摇了土地国有制的基础,推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建立。但“初税亩”赋税率明显偏高,是原井田制税率的两倍,因此鲁宣公实行“初税亩”,在当时曾引起强烈的反对。陈登原民国年间著述的《中国田赋史》指出:“初税亩一事,由来解经者均谓宣公于什一之外,复取什一,故孔子引以为讥”。在“初税亩”改革之后,鲁国还先后推出了“作丘甲”[1]和“用田赋”[2]等税制改革,三项改革相向而行,冲击了井田制,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

  范蠡助越王勾践灭吴后,弃官经商,《史记·货殖列传》载:“乃乘扁舟浮于江湖,变名易姓,适齐为鸱夷子皮,之陶为陶朱公。朱公以为陶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

  春秋时期各国变法的直接的目的都是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统治者承认土地私有,新的生产关系形成,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意味着在奴隶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春秋时期的税收制度有了一个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征税和对工商业征税已经分开;国家对重要物质资源的控制,以及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合法权益的措施逐渐施行,这都说明,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

  春秋时期,发展赋税思想 并影响后世的主要有老子和孔子。

  老子,道家学派创始人,楚国人,著《老子》,提出“道法自然”,倡导“无为而治”,对后世影响极大。《老子》载:“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老子的理想国是低赋税或无赋税社会。

  孔子,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敏而好学,不耻下问,终成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相传孔子问礼于老聃,问官于郯子[3],问乐于苌弘[4],学琴于师襄[5]。孔子首开私人讲学之风,“有教无类”,即不问出身,不分阶级阶层,开创平民教育。孔子作《春秋》,批判乱臣贼子,是历史上以布衣身份站在道德的高地批评权贵的第一人。孔子也是春秋时期赋税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崇尚以礼制赋,足君先足民,敛从其薄。即孔子治税的核心主张是“敛从其薄”,即政府少征税,治税靠法典,藏富于民然后强国。



作者:蔡 昌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税务管理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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