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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2015年《案例参阅与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行政、执行篇)

 大仁2011 2016-02-11


行政执行篇

一、北京诚信启业科贸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点:

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为了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的税额,由海关机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有关办案机关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当事人对“核定证明书”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范围。

二、白玉贞诉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夏纪章、高密市商务局房产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

 1、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人民法院可以针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中的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2、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权属审核”职责不仅包括对申请人提交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的审核,还应当包括对房产的组成部分、公用部分的位置情况的审核。否则,构成房产登记审核事实不清。

3、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产的组成部分、公用部分的位置情况审核事实不清的,不宜以第三人善意取得为由判决确认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

三、河北省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工程抵押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是针对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该办法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存在冲突,且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故本案中自然人作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四、曹德坤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后才知道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被权威机构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错误,并据此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对该事实的判断超过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超过起诉期限,权威机构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认定之前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五、青岛九方集团诉海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收回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并证明其行为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

六、刘家善诉滕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点:

在房屋征收程序中,违反正当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体现多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认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

七、山东壮壮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诉新泰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1、工商机关在对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在处罚决定中作出了不合格产品系某生产者生产的认定,则该生产者与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对处罚决定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工商机关在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抽样取证,由此作出的《检验报告》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执行篇

一、青州市汇鑫建筑安装公司与李永军、青州市普通建筑安装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点: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发现被执行人名称变更事项发生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判决书并未列名称变更后的法人为被告,则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认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被执行人涉及名称变更和企业改制的性质认定及相关责任承担问题,应当由审判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二、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1、债务抵销在性质上不属于债务的履行和清偿,而是与债务清偿并列的可以消灭债权债务的原因。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尚未支取的收入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协议将该收入与双方其他债务予以抵销的,不属于第三人的擅自支付和清偿行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将被采取冻结措施的收入与其他债务协议抵销的,属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冻结财产的擅自处分,不能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不能对抗人民的冻结以及后续执行行为。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第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三航大厦。

三、于佳莹与潍坊中业油脂有限公司、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账户余额表征的是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应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因此,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即使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与贷款账户相互关联,冻结存款账户的效力亦不当然及于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案外人异议案

裁判要点:

金钱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与普通动产不同,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可以相分离,而金钱作为等价物具有流通职能,其所有权与占有权不能分离。因此,一般情况下,金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金钱具备特定化和移交占有两个要件即能成为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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