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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out了,还是谈危险源吧

 kbbjq 2016-02-12


春节里偷闲,找出了国家安监总局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修改稿和征求意见(具体内容见后面链接)学习。


对照新旧版本,从笔者自身经验来看,新版仍没有解决一些根本问题。首先在术语和定义方面没有对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准确的区分,这给很多企业的安全从业人员造成困惑。


隐患的定义来源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GB28001中危险源的定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这两个概念到底是什么关系,如何在实际的工作中予以区别和应用。首先从概念上隐患在16号令里准确的说是事故隐患,只关注到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而危险源的概念更宽泛,针对的是事件(既包括事故又包括未遂事件),概念上来说隐患实际上包含在危险源之内,是指能导致人身伤亡的事件的根源、状态或行为。从这个角度看5.5这个大要素实际上是在用一个小概念来概括一个大概念,从整个5.5要素的内容来看,用隐患治理这个词不太妥贴,实际的内容似乎就是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


新版《标准化》中5.5.1.1对于事故隐患在企业中的应用的描述为实际上就是用各种方式的检查进行隐患排查。5.5.2.1中提到了危险源,5.5.2.2提到了风险评价。从内容描述和逻辑顺序上笔者认为在5.5要素里,首先应把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提到前面;隐患排查(各种检查),在要素顺序上应放到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面,另外还也可以在5.8要素里加上“审核”二级要素,关注危险源的报告和隐患发现及整改情况。另外在隐患排查上只是仅仅通过检查(实际意义上是更多的自上而下)这种方式不能发现的,安全需要做到全员参与,必须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并能够有措施激员工让他们参与到危险源的发现和报告上,这样才能做到彻底排查。因为从海因里希1:29:300的理论看,笔者认为我们的安全管理不仅仅只关注在事故上面,更应该关注到跟大范畴的事件上的,这也是为什么好多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比较关注nearmiss(未遂事故)的原因。从这一点来说,隐患实际上在中国国情下的一个过渡阶段的危险源的概念笔者认为应明确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概念和关系,减少安全从业人员不必要的概念上的困惑、误解,这实际上是一种很大资源的浪费。或者彻底一点说,不用隐患的概念而直接用危险源这一个概念,会怎么样? 我觉得GB 30000系列《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做的就是一个好的例子,依据GHS把我们国家的化学品标签统一了,没有了混淆,就连安监总局关于工作场所的危险标识也根据GHS修改了。


作为安全管理的上层设计,标准化作为安全工作重要的指导性规章,应该借鉴这个思路,借改版之际做到更好的优化,起到更加实际的指导作用,更有利于企业和安全从业人员的工作。


农历大年初二

王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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