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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锤定音!“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是两码事!

 枫叶潇潇007 20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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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贷白话博主

111日,财政部网站挂出《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在此文中出现了很重要的一句话,在我看来,这是一句能够决定PPP模式命运的话。(本期第二栏全文转载了此文,方便大家查阅)

这句话,出现在第三部分的第一段,原文是——

“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你看明白什么了没有?在这里,“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是并列出现的。注意!是并列出现的!

一锤定音?“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是两码事?

如果真是这样,这将是影响深远、极其重要的一句话!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厘清了这二者的关系,更在于: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较为简单,很可能以后政府公共项目都挤这个路子,从而造成“政府购买服务”一哄而上,而“PPP”被弃之一边、压缩到一个较小范围。

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是“政府购买服务”最早的专门文件。但此文发布于2013926日,早于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在国发〔201443号提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以及财金〔2014113号《PPP操作指南》指出:政府付费是PPP的三种付费方式之一,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此之后,多数人把“政府购买服务”当成了PPP中的一种,从而未注意到,财政部还于20141215日发布了财综[2014]9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应该遵循的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均作出了规定,是可以自成体系的一个管理办法。

其实,很多人即使看到了这个办法,也会把它当作是对PPP模式中政府付费政策的细化。而且,由于此办法中列举的6种购买内容偏重于技术、劳务和管理等事项,再加上人们对于“服务”一词的固有认识,我们一般会把此办法当作是技术劳务类服务的一个规范,仅适用于这些方面。

但是,好像有点不对。

201583日,国办发〔201561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第(十三)条提出“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20151011日,国办发[2015]75号《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第十一条也提出了“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在水利部、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中均出现了类似内容。

其实,早在2015625日,国发〔201537号《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第三部分“创新融资体制机制”里,第(一)项的题目是“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第(二)项的题目是“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两种提法已然并列出现。

而如果你回到20141215日的财综[2014]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去看,你会发现,此文列举的6种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原文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也就是说,这6种是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而不是只能纳入这6种服务。其中,第6种的表述是“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第1种“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则能够有较为宽泛的理解。

此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一切了然。

在博主看来,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视为广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一种,其目的,仍然是“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但是,它在程序和规范上简化一些,可以理解为简化版的PPP。由于完整版的PPP推起来很慢,而经济和社会需求又亟待政府公共项目的推动,所以这个简化版的PPP模式看起来正被各级政府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

这个简化版的PPP应该怎么操作?财综[2014]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博主在此不再重复,仅在本期“信贷白话”第三栏全文转载此文,以方便大家。


看到这里,那些善抓机遇、开拓进取的信贷银行家、政府官员、企业家们接下来会做些什么,已经无需博主猜测了。

需要提示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应以项目已列入财政预算为前提,且按照《预算法》,这一预算应通过人大审议,方为有效。既然以财政资金为付费来源,那么,选择预算充足、管理规范的地方政府就成为关键。


而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想充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的“社会力量”,则必须市场化改制转型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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