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一)工作内容 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二)服务对象 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四)办理流程 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定期采取入户调查、走访询问、现场登记等方式,掌握辖区内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培训意向等基本信息,已转移就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就业地点、就业形式、行业分布、收入情况等,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面媒体、移动通讯等手段,广泛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招聘会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园区招聘会”、“送岗位下乡”等活动,做好对接工作;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开展定向、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4.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定期对农村人力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 (五)工作时限 按规定执行。 (六)绩效评估 切实掌握情况;有效促进就业创业;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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