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创业服务 (一)工作内容 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等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256号 (四)办理流程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受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的创业政策咨询,登记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基本测试,提供针对性创业指导。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建立创业项目库,向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推介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创业者的需求,推荐其到相应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创业服务的创业者的情况进行登记、跟踪,掌握经营等情况,并帮助解决其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工作时限 及时办理。 (六)绩效评估 服务及时;答复准确;态度热情;服务对象满意;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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