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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州围 2016-02-16

       ●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孙乃涛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共8条36款,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管服务与执法水平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作为城管工作者,通过认真学习研读《意见》,个人深刻感受到《意见》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体现了六大亮点:

       一是明确执法权责,让城管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意见》明确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让城管执法队伍身份合法。《意见》明确了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

       三是综合设置机构,让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意见》明确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四是推进综合执法,让城管执法更具执行力。《意见》明确了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五是执法重心下移,让城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意见》明确了要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

       六是完善执法保障,让城管执法无后顾之忧。《意见》明确了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同时要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法律法规,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

       作为城市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部署要求,推进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和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和近年来的城市管理经验,就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明确城管工作职责。按照中央《意见》及《白城市关于市直部门向各区下放有关事权的意见》精神,明确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权、处罚权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缴职责;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二,理顺市区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城管局列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解决其“身份问题”。目前,我省城管改革的试点城市松原市以及省内的吉林、长春、辽源等其他城市的城管机构都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各区城管局设置为独立法人单位,便于协调一市四区城市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重心下移的布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实行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活动的指挥调度,对有管辖争议和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区设置独立法人的城管分局,由分局行使处罚权,具体执法由各区分局承担,需审批、备案的由市局成立行政审批中心统一审批,便于全市标准统一。同时对于分局在执法工作上的复议工作由市局来承担,杜绝了市局执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的弊端,能有效缓解矛盾。

       第三,综合设置城管机构。按照《意见》明确的城市管理主要职责,以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基础,推进城市管理大部门制改革,明确主管部门,增设管理职能,将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更名为“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也可借鉴大连、长春、沈阳等城市经验,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考虑在城管执法局基础上加挂“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牌子,明确职责,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同时将县、区一级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做实、做强,落实属地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实现城管联合执法。由政府将涉及到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集中授权给城管部门执行,与原行政执法部门并联运行,相互监督,共同承接绩效考核,跟踪问效。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城管、工商、环保、规划、食药、土地、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执法局。实行“一厅式”办公制度,将审批、管理、处罚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实行“事前告知审批、事中检查通报、事后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五,执法重心下移。城市管理工作应以“区为主体、四级管理、综合授权、五权分离、干管分开、城管环卫一体化”为总体目标,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即组建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机构,纳入政府组成序列,保留市级机构,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纵向到底,相关业务集中、横向联动的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市级城管局行使督察权、调查复议权,区级城管部门行使现场检查权、处罚权、强制权,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发挥主要作用,成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真正实现市级领导、区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六,强化城管与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情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实施城管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的保障机制,建立“管理先行、执法跟进、司法保障”的行政执法模式。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对城市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办。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理和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在集中执法权限的同时,赋予执法的权力,解决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问题,使执法过程有力有效,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公安建立执法联合机制,公安与城管要交叉任职,建议城管局长兼任公安局副局长或由公安机关在城管局派驻城管治安支队,平时实行双层管理,参与城管局日常执法活动,对阻碍、妨碍城管的执法行为,直接受理并做出治安处罚决定(治安罚款、拘留),大大提升城市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和政府的公信力,提高城管的执法效率,扩大社会影响,遏制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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