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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冷星:“纳税创新”与“纳税筹划”的区别

 刘刘4615 2016-02-16
2016-02-16 冷星 冷星

冷星

2016-2-14


问:冷老师,你一直都在说“纳税创新”,那你说的“纳税创新”与平常大家说的“纳税筹划”有区别吗?

答:其实,大家常说的“纳税筹划”,还人们常说的“税收筹划”和别人家的“孩子”一样并没有什么绝对权威的定义。但就如我以前说的,一个天天讲“纳税筹划”的人,如果没法归纳出一个属于他自己的“纳税筹划”定义,那他肯是做不好“纳税筹划”的。

我个人对“纳税筹划”原则上的定义是,纳税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出发,防范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整体纳税成本,实现纳税人权益最大化的税收安排。

而我对“纳税创新”的定义则是,通过打造税收资产,构筑税收交易,将同一纳税主体的内部要素或不同纳税主体的交易关系重新整合,从而获取税收差异化收益利的过程。

“纳税筹划”与“纳税创新”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1、出发角度不同

通常情况下,几乎所有开讲“纳税筹划”的人,都会说“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第一特征”,以求急迫地“自证清白”。我则会说,说这句话的人通常是不自信的或者说是怕被别人误解的。为什么“纳税筹划”非要一上场,就自证自身是合法的呢?那为什么“纳税”行为本身就可不必自证是合法的呢?还有,为什么“征税”行为本身就可无需自证是合法的呢?其实,我们说任何话、行任何事,都“必须合法”!这个地球人都知道。纳税创新也一样,“必须合法”!但“纳税创新”与“纳税筹划”的首要就区别在于,不再人为地反复强调“必须合法”。但“纳税创新”所需要重点强调则是,纳税人才是涉税经济活动的真正主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不仅包括税法)下,纳税人应主动地“选择”适用的法律工具,完成税收交易,获取税收收益。

2、方法路径不同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税法都是从“征管”角度出发设计的,在立法之初就已经考虑到后续征管问题。而目前“纳税筹划”的一般技术和方法,无非是“削减税基、降低税率,用足优惠、分拆合并、转化延迟”之类,充其量只是在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下,实现“不多交税”罢了。你自以为是在别人眼皮子底下玩“躲猫猫”,而其实别人却是在闭着眼睛“逗你玩”,所以常有税务局的朋友跟我说“别搞什么税收筹划了,你教他们把税交对就得了”。但必须指出的是,任何法律都是由一定的人在一定的环境下,为特定的事作出的规则,税法也不例外。只要存在对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事项、不同纳税人,按不同方式或税率征税,即存在客观的“纳税差异”,那纳税人就会自发地通过运作税收资产进行税收套利。而“纳税创新”的核心工作就是识别“纳税差异”和 构筑“税收交易”。打个比方,“纳税筹划”是将应税利益从101室挪到102室,而“纳税创新”则是将应税利益从101室提升到202室。

3、达成目标不同

大家之所以还对“纳税筹划”有兴趣,那是因为纳税筹划它所预期达成的减少应缴税金或是降低纳税成本的“实际”效果。当然,这也是评判纳税筹划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有人会说,别扯了,你“纳税创新”难道不是服从这个目标吗?我的回答是:肯定不是,不完全是!我认为纳税筹划只是纳税管理的一个手段,它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而“纳税创新”是一个谋求税收收益的“税收投资活动”,它自有它的投资“领域、对象和方法”。当然,它也会有它的独立运作成本和投资收益。如果说“纳税筹划”和“纳税创新”都能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程度的税收利益的话,那“纳税筹划”是为纳税人带来“税收优化收益”,而“纳税创新”则是帮纳税人获取“税收投资收益”。

所以现在,还等什么?让我们一起拥抱“纳税创新”时代的到来!

                                                         ——摘自《税醒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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