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破产的几个法律常识
l 破产的法律含义。破产是一种经济行为,但严格来说破产是个法律概念,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启动一定的法律程序并按照公平原则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l 破产后债权清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所涉及的债权主要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破产企业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以抵质押物为限偿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再依次以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向各债权人偿还债务,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最后。
l 破产的3大处理结果:重整、清算和和解。
二、国内破产企业破产的债务分析
l 目前债券市场的违约案例较少,除超日太阳外有完整的重整方案外,其他的违约主体缺乏明确的重整、清算和和解方案。这里我们采用上市公司的破产样本,可作为债券市场债权处理的参考。样本共有37个,这里就企业的破产方式、行业分布、破产时面临的普通债权拆分、权益调整方案、偿债资金来源和清偿率测算等细节方面进行分析。
l 1、37家破产企业均通过重整方式进行。这可能跟两方面因素有关:1、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较好,债权人接受债转股的可能性较大,重整后的清偿率也较高。2、上市公司拥有宝贵的“壳资源”价值,相关的关联方或者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壳资源的目的,提供借款支持或承担部分债务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l 2、行业以材料和消费行业为主。按大类行业看,出现过破产的材料行业最多,达到10家,工业次之9家,可选消费8家。
l 3、资不抵债是导致破产重整的主因。资不抵债导致破产的企业达到32家,而资产价值仍然大于债权的仅有*ST科健、*ST金顶、*ST得亨、*ST广夏和*ST宏盛5家企业。资不抵债的企业主要是通过引入重组方来得以保存壳价值。而即使企业仍然资产大于债权,但由于主要的经营业务可能停滞,为了尽早恢复主业的盈利能力而引入重组方。
l 4、普通债权的处理:涉及大额普通债权和小额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在实际偿还过程中又拆分为大额普通债权和小额普通债权,一般而言,小额普通债权先于大额普通债权偿还。因为每个企业的债权额度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大额普通债权的额度也不同。例如,*ST智创的债权在800万元以上的为大额普通债权,其他的为小额普通债权。
l 5、重整时多涉及原股东的股份让渡。因为引入重组方,原股东要出让相应的股份作为补偿,一般情况下实施重整的企业会涉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以*ST得亨的破产重整为例,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辽源市财政局让渡其所持股份的50%,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18%。得亨股份股东让渡的股份,全部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重组方受让上述股份后,将持有得亨股份约21.83%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l 6、企业重整的目的主要被用于借壳或维持原有经营。样本内有38%的企业因为经营困难引入第三方进行重组,而第三方达到了借壳上市的目的。这也是主要考虑到在审核制度下,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仍为宝贵的价值。因为借壳原来债权人的利益也相应地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l 7、偿债资质来源多样化。从统计样本看,重整企业偿还债务的方式包括重组方提供资金、股权出让金、现有资产变卖、关联方借款或承担债务、持续经营的收入或政府支持资金等。因每个企业的差异化较大,偿还债务的方式也不大相同。
l 8、重整得以成功,主要是因为重整的普通债权清偿率要显著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从样本数据看,企业重整的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达到28%,而如果不重整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清偿率仅为9.8%。重整的清偿率明显高于清算,这也是债权人同意重整的主要原因。其次,因为《破产法》要求,如果企业进行重整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率不得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