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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一)

 心雨室 2016-02-17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一)
        职务犯罪案件当中,常常需要判断一个公司、企业是不是国有性质。现实当中,会遇到搞错企业性质的情况,如把非国有公司、企业误认为国有公司、企业。那么,辩护人就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纠正。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3]44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
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
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
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
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
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财企函[2003]9号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
  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四、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的解释问题,涉及具体经济活动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建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有公司、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1、中国石油集团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其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否则营业执照上也不会注明“法人独资”。

2、从国家工商总局查询的资料证实,其出资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而不是国家。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充分说明中国石油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国有公司出资设立的公司并不就是国有公司。那种认为国有公司出资设立的公司就是国有公司的观点是根本错误的。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故中国石油集团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国有公司出资设立的公司,其本身并不是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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