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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查隐患”应减速慎行

 读书作乐 2016-02-18

    “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是当前安监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机制,也是提高执法效率,实现执法资源最大化的有效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感到,行业专家不可能完全按照安监执法部门的意志开展工作,安监执法人员也不可能达到专家的能力水平,这就要求“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使之切实发挥好行业专家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合力。

    一、借助专家力量排查隐患和违法行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监执法的重要辅助手段

    随着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地相继建立起了各级安监执法队伍,并开展了深入细致地执法工作,发现、纠正和查处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但也要看到,虽然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总体还比较薄弱,历史欠账还比较多。要使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单纯依靠安监执法显然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辅助执法人员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虽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安监执法的主要任务则是发现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但一方面,隐患和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严格的界限,另一方面,在投入和效益、安全与发展面前,生产经营单位也往往会考虑具体利益,而不可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去严格认真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必须依靠安监执法的强制力量来解决。但由于各级安监执法队伍成立较晚,存在着成分复杂、专业缺乏等问题,面对林林总总、千差万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执法人员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去发现问题隐患。一些地方要求安监执法人员要积极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此当然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但执法人员的本职是执法,在当前情况下,最应当具备的应当是执法知识,即能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执法程序,准确填写法律文书等。从法律角度看,安监执法工作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即便我们执法人员都成为行业专家,可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诸多隐患,但如果不能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范的执法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就会把执法者同企业的安全员混同一谈,无论从长远还是目前看,这都不应该是正常的发展模式。

    因此,依托专家配合执法是当前形势要求的必然阶段,同时也是无奈之举。这种方式不宜组织过多过频,但每一次必须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最终目的是将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激发出来,真正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规范长效的发展轨道。

    二、“执法专家化”、“专家政府化”应慎行

    执法人员和行业专家虽然在执法检查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因为身份不同,职责不同,也使得这种执法带有特殊含义。执法,顾名思义,是具备一定资格的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针对不同行业设立了不同的执法部门,如公安对于交通、消防,质监对于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但在安监执法的定位上,除了要求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外,还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列入执法检查范围,如此便给安监执法带来了巨大压力,也提出了很高要求。数千个涉及数个行业的标准,对于专家来说都难说能够掌握了解,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更有些强人所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强调执法人员专家化、行业专家政府化,都不可能也不现实。执法人员的本职是执法,专家的作用更多地是体现在其原有身份上,两者不能交叉定位,也不能混淆职能。正如执法人员不可能成为专家一样,专家也不可能如执法人员那样担负执法职能。况且,虽然各级都要求建立专家的使用、培训、管理制度,但相关政策和资金的失位,往往使得专家使用呈无序状态。专家往往是在安监部门的权威之下开展工作,如此也就决定了这种工作机制的临时性。 

    当然,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不高,意识不强的今天,借助行业专家的技术优势来发现并帮助整改问题隐患,是尽快提升安全生产状况的有效途径,但也决定了这种方式不是长效机制,更不能做为固定模式来规范。只有通过对隐患的排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使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当成自己的事,当成最重要的事,才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回归理性、法制。

    三、要规范专家与执法的定位、关系和程序

    专家查隐患与执法促整改两者是怎样的关系、该如何分工配合、如何达成合力,这是这一工作机制的重点所在。身份不同,职责不同,在工作中所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也就不同。专家虽然能够利用自己的行业知识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但不能以执法人员的角度来进行查处;执法人员虽然能够借助专家发现的问题来实施督促和处罚,但也不能照搬照抄,必须要根据自身职责和法定程序来依法行政,做到法律文书不乱用、行政命令不乱下。如专家在实施检查时,应该将所发现的所有问题用检查表或检查记录的形式体现出来,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可作为专家实施检查的证明。这些问题中,有的属于问题隐患,应该由生产经营单位去实施排查和整治,有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该由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也有的属于行业未明确事项,可由专家提出指导性意见。因此,对于专家提出的诸多问题应该分类区别对待。应由执法人员查处的,执法人员将其中的违法行为通过相应执行文书体现出来,并按程序查处;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去进行排查整治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计划措施,执法人员应当予以督促,如果在复查时发现隐患未按时排查整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当然,执法人员也可以将所有问题都写入《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但如此容易使“两个责任主体”产生混淆。虽然最终落脚点是相同的,但从长远看,这并不符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要求。

    总之,借助专家力量开展执法工作是目前开展安监执法工作的辅助手段,也是有力补充,同时也是过渡阶段。这个阶段需要时日,但在这个阶段内,必须要将专家和执法人员予以准确定位,职能严格区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两者的资源,真正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的实质性提高。

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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